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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坳陷剩余资源潜力分布与成熟领域增储-分析化验

黄骅坳陷剩余资源潜力分布与成熟领域增储-分析化验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骅坳陷剩余资源潜力分布与成熟领域增储-分析化验项目已由招标人批准,资金来自 招标人下拨科研经费(成本),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黄骅坳陷剩余资源潜力分布与成熟领域增储-分析化验

黄骅坳陷剩余资源潜力分布与成熟领域增储工作需要开展烃源岩评价和油气成藏研究的实验分析,目前研究人员尚不具备开展这些分析化验工作的能力,需要借助外协基于烃源岩评价、油气成藏研究等分析,评价全油气系统不同结构单元剩余资源潜力。

服务地点:河北省唐山市和投标人所在地

2.2 招标范围:

研究范围为南堡凹陷高柳断层以南。研究内容:

1、外协内容

①南堡凹陷储层与泥岩样品检测和实验数据整理;

②南堡凹陷储层与泥岩实验数据分析研究。

2、外协工作量

①烃源岩评价

荧光显微鉴定  80件

镜质体反射率(含干酪根制备) 80件

硼元素定量测定  50件

微区碳氧同位素  50件

锶同位素分析  50件

②油气成藏研究

流体包裹体分析  50件

非接触式亚微米红外拉曼光谱分析与显微成像 50件

族组分碳同位素分析  50件

烃源岩吸附气碳同位素  30件

烃源岩吸附气氢同位素  30件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9年10月31日完成。

2.4.本项目估算金额为67.85万元,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发票日期为准)已完成结算的类似项目业绩,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烃源岩评价与油气成藏相关分析测试项目。

3.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2024年内任意一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成立日期晚于 2025 年1月1日的以成立年起计算。

(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若不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提供相应说明,并附2022年-2024年内任意一年的加盖本单位财务公章的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文件。)

4.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承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⑤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5.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1名:应具有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应具备油气资源评价领域分析检测相关经历(提供项目合同、论文论著或发明专利、奖励等当中的一种);

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有博士学历,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应具备石油地质学研究领域分析检测领域相关经历(提供项目合同、论文论著或发明专利、奖励等当中的一种);

以上人员为本企业职工(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须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须提供相应说明,并附聘用合同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

拟派项目组研究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数量不少于 3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具备石油地质学研究领域相关经历(提供项目合同、论文论著或发明专利、奖励等当中的一种)。

6.投入的主要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及关键工艺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提供证明材料),并且实验室通过CMA或CNAS认证(提供证明材料)。需拥有冷热台-荧光-偏光显微镜、显微激光拉曼光谱仪、稳定同位素比质谱仪、激光剥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设备1套及以上(需提供设备照片,自有设备提供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7.其他要求:

投标人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在后续合同签订、项目研究过程中不能随意变动,从而保证中标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

3.9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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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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