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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2025年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功能拓展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Y2025-012

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2025年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功能拓展项目已由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100%自筹,招标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宏业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湖南中烟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为湖南中烟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的主要基础性信息系统,以打造湖南中烟一体化的智能制造核心应用平台,实现对计划管理业务、生产管理业务、质量管理业务、设备管理业务、消耗管理业务、以及生产现场管理业务的支撑,构建湖南中烟从生产计划、生产调度、生产执行、生产反馈、体系优化的管理体系,支撑公司工厂多点生产制造的多级协同规范管理,促进公司科学合理配置生产资源,最终实现“支持一个湖南中烟、支撑精益生产、支撑柔性制造”的系统核心建设目标。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标准版)是在常德卷烟厂、郴州卷烟厂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实施的成果上,基于湖南中烟企业管理部组织生产管理部、设备工程部及技术中心分别对生产、设备、质量三大业务条线进行业务标准化、数据标准化、功能标准化后开发建设的标准化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是贯彻落实湖南中烟“双新一体”发展战略的重要工具和载体。按照公司统一部署,湖南中烟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标准版)于2022年11月在吴忠卷烟厂落地实施,目前系统已上线运行满两年,目前各功能模块运行稳定,随着吴忠卷烟厂过程管理的逐步细化,各业务模块对生产、质量、设备的过程数据收集、分析、处理需求也随之增加,因此需要在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标准版)现有的业务架构和技术架构基础上进行功能的拓展开发与实施。

2.2 建设地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忠卷烟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南街489号)。

2.3 计划工期:14个月(不含免费质保期),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10月0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11月30日   

2.4 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要求,在招标人现有的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的业务架构和技术架构基础上进行功能的拓展开发与实施,增加生产、质量、设备的过程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功能。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或组织。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无拒绝或否定意见。(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如无法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可不提供)。

3.3 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在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柜台查询、自主查询均可),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须为开标时间前3个月内出具,且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

3.4 其他要求

(1)投标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投标人不以基本账户为一般业务结算账户的,还须提供一个合法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该账户和账号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账号(所提供的账户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2)投标人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

3.5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截图,开标现场查询复核,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与现场查询结果不一致,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制、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对下列情形,招标人依法否决其投标资格,直至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①被列入烟草行业和湖南中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在禁止期内的。②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 “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③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含)-500万元,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

(3)法律规定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6《投标人守法诚信承诺书》。

3.7《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承诺书》。

3.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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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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