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825]YDG[CS]2025001-1
项目名称:2025年度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服务(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06,000.00元
采购包1(2025年度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06,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06,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5,06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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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19010000-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2025年度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服务 | 1(项) | 否 | 1、投标人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资质项目能覆盖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中所列明的至少95%以上的检测项目。 2、服务内容:中标人在采购人所在辖区内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批次总数为920批次的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报送等工作,并在指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交数据分析报告,且需确保项目能达到相应质量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协助采购人完成食品安全快检能力验证工作及总量为800批次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 3、验收要求: 3.1、进度要求:11月28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检测任务(指检测完成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9月30日前完成75%批次检测任务(指检测完成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12月10日前提交数据分析报告。 3.2、质量要求: ①不合格率,请承检机构及时关注本项目中食用农产品及其他食品不合格率数据,我局要求本项目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率需高于3.3%,项目整体不合格率高于3%;如不合格率明显偏低需征得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意后及时根据情况在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调整品种项目,加强抽检针对性。不合格率未达相应指标的,我局有权扣减相应检验费用作为违约金。 ②数据质量,承检机构需有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若项目实施过程中抽检数据存在问题,承检机构需按时整改到位,且确保不会出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承检机构因数据质量问题被省市局通报的,我局有权扣减相应检验费用作为违约金。 | 506,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①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经采购人确认,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须按照谈判文件第五章的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企业将被拒绝;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017〕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⑤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供应商须通过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范围涵盖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相应的食品品种和监督抽检项目的90%以上(本次任务的检验项目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规定的项目实施)。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检测能力自查表、本项目涉及的检验项目的CMA证书附页复印件。。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08-25 至 2025-09-01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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