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南京段)工程同步实施部分3号线区间段土建施工招标公告305029
第一章招标公告
(市交易中心)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南京段)工程同步实施部分3号线区间段土建施工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NJGD2501185-01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南京段)工程已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南京段)工程(项目审批文号:苏发改基础发[2021]106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江北新区枢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同步实施部分3号线区间段土建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南京市
2.2 招标范围:同步实施部分3号线区间段南京北至新林场站区间(站房东侧)与北站快速路共结构明挖隧道土建工程,左DK4+444.213~左 DK4+914.000计469.787米;右DK4+444.213~DK4+886.000 计 441.787米,包括土建工程,临时占地等。
2.3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80000000.00元
2.5 工程规模: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南京段)工程同步实施部分3号线区间段南京北至新林场站区间(站房东侧)与北站快速路共结构明挖隧道土建工程。
2.6 工程类型:城市轨道
2.7 其他说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公路工程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证书注册单位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投标人必须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1年(2024年7月以来连续12个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若项目负责人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以上证明材料需要投标人自行扫描至投标文件中,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企业2020年8月1日以来承担过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涉铁工程的土建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的企业业绩,合同金额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计算)。企业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企业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合同金额均指单项合同。所有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一律视为未提交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涉铁工程指位于铁路(工厂自备铁路除外)30m保护范围内的工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确保提交的证书真实有效,若处于换证期间,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8)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文1.4.3和1.4.4的要求。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1)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确保提交的证书真实有效,若处于换证期间,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6)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8)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文1.4.3和1.4.4的要求。符合并提供承诺书。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上一篇 [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净水厂工程)施工招标公告305026
下一篇 [南京市](江北分中心) 南京江北新区中心区江水源热泵区域供冷供热系统二期配套管网工程浦三路(定山大街-广西埂大街)监理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