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南玉铁路站后工程№1-1项目施工需要,我公司拟采购一批灭焰装置(清单如下表),请意向单位于2025年07月05日09点00分前登录铁建云采网(https://www.crccep.com/homeIndex)进行报名,并在2025年07月06日09点00分前上传资质及报价函。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标准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MYZZ01 |
灭焰装置 |
SDT-200SF |
详情请见技术规格书 |
台 |
1 |
二、有关要求
1.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产品认证证书(如有)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2.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装卸车费、运杂费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项目指定人员开具并签认的《材料进场验收单》中数量为准。
4.货物验收方式:
(1)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灭焰装置点数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2)产品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每批次货物必须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需方凭此报告检验质量。
5.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按施工进度每月20日进行对账入账,供方按双方确认的对账金额开具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由需方财务部门入账。
(3)支付比例: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 1 个月内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70 %货款,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供货完毕后,由乙方提交结算确认单,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做最终结算,3个月内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承兑贴息费用与服务费用,乙方进行承兑、贴现、背书的,由此产生的贴息费、服务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出票后,因乙方迟延接收或迟延兑付,导致票据未能签收或未能兑付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票据、供应链票据、其他数字化信用凭证。)
(4)供方须出具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税票部分不能进行结算付款。
6.报价有效期: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60天内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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