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PC-0102-25J5-FG0049
一、采购条件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以公开询比价方式采购预制混凝土构件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四季青安置房一标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四季创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山片区,东至规划巨山中路、南至规划西平庄中街、西至规划小府路(现状巨山路)、北至规划西平庄北街。总建筑面积73962.63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4579.9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382.68平方米。本次预制混凝土构件范围包括住宅9栋,建筑层数为地上6-7层,地下1-2层。
2、采购范围:EMC空心叠合剪力墙外墙板、EMC空心叠合剪力墙内墙板、EMC预制空心叠合框架柱、预制叠合楼板、预制空调板、预制楼梯等。
3、采购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EMC预制空心叠合框架柱 |
C30 |
m3 |
19.84 |
|
2 |
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 |
C30 |
m3 |
1844.78 |
钢筋含量约240kg/m³ |
3 |
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空调板 |
C30 |
m3 |
104.05 |
|
4 |
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楼梯 |
C30 |
m3 |
282.49 |
|
5 |
EMC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内墙板(无填充轻质材料,无连梁) |
C30 |
m3 |
788.47 |
|
6 |
EMC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内墙板(带填充轻质材料,带连梁) |
C30 |
m3 |
806.1 |
|
7 |
EMC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外墙板(带填充轻质材料,无连梁) |
C30 |
m3 |
36.38 |
|
8 |
EMC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外墙板(无填充轻质材料,无连梁) |
C30 |
m3 |
257.84 |
|
9 |
EMC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外墙板(无填充轻质材料,带连梁) |
C30 |
m3 |
114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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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MC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外墙板(带填充轻质材料,带连梁) |
C30 |
m3 |
93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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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预制装配式飘窗 |
C30 |
m3 |
3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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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装配式预制混凝土阳台板 |
C30 |
m3 |
10.5 |
(备注: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紧,若投标人不能按时供应或发现质量问题时,采购可从备选投标人中选择投标人继续供应;专利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该笔费用。)
4、交货时间: 计划交货期为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施工结束,按招标人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
5、交货地点: 四季青镇西郊机场周边及沿线(西山片区)城中村改造西山安置房项目(B-01#住宅楼等24项)项目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
(1)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最新国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201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2014 、最新地方标准《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DB11/1003-202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装配式叠合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T/CECS 1336-2023 以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EMC 预制空心叠合剪力墙结构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 Q/CBS·002-2022 《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T/BCQMS01-2024等,若不符,则视为不合格产品不予验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方承担。以上所有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同时,应满足本项目设计要求。
(2)投标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厂资料:出厂合格证 、出厂构件混凝土强度报告、原材料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提供驻场监理的隐蔽验收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产品质量的文件。逐个验收,构件外观质量是否有严重缺陷,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预留插筋、预埋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洞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要求外观质量不得有严重缺陷,对露筋、疏松、夹渣等一般缺陷,要求厂家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检查验收;对预制构件成品尺寸采用尺量检查;对预制板裂缝采用“刻度放大镜”进行检查,出现大于0.1mm的裂缝按不合格品退场。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可,所提供产品的证明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质量合格,如因质量或资料不合格引发的责任和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3)货物在发货前经过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提供全新的合格产品,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装配式墙、装配式板、装配式楼梯(包括其中混凝土、钢绞线、钢筋等所有材料)生产及验收的各项规范,符合招标文件中配置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全部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招标人的现场验收仅做外观质量、数量的验收,不作为投标人所供产品内在质量的验收。
(5)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投标人所供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仍由投标人负责。
(6)投标人须对所供应的预制构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记录及书面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项包括但不仅限于:
1)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间距,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及平直段长度:
2)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搭接长度、锚固方式锚固长度:
3)预埋管线、线盒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措施;
4)预埋件、预留管线的规格、数量、位置;
5)灌浆套筒、预留孔洞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6)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粗糙面的质量,键槽的尺寸、数量、位置;
(7)预制构件出厂交付时,应向使用方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预制构件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表;
2)预制构件出厂质量验收表;
3)钢筋进厂复验报告;
4)混凝土留样检验报告;
5)保温材料、拉结件、套简等主要材料进厂复验报告;
6)产品合格证;
7)产品说明书:
8)其他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8)投标人所供应的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及检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绑扎钢筋网长、宽允许偏差±10m;网眼尺寸允许偏差±10mm;绑扎钢筋骨架长允许偏差±10mm,宽、高允许偏差±5mm,钢筋间距允许偏差±10mm(钢尺检查)。
2)受力钢筋位置允许偏差±5mm,排距允许偏差±5mm(钢尺量测两端、中间各一点,取较大值),保护层柱、梁允许偏差±3mm,楼板、外墙板、楼梯、阳台板允许偏差±3mm(钢尺检查)。
3)绑扎钢筋、横向钢筋间距、箍筋间距、钢筋弯起点位置允许偏差±20mm(钢尺检查)
4)钢筋连接套筒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3mm(钢尺检查)、安装垂直度1/40mm(拉水平线、竖直线测量两端差值,且满足连接套筒施工误差要求)。
5)预埋件(插筋、螺栓、吊具等)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3mm(钢尺检查),外露长度允许偏差+10mm(钢尺检查,且满足连接套简施工误差要求),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1/40mm(拉水平线、竖直线测量两端差值,且满足施工误差要求)。
6)拉结件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3mm(钢尺检查),安装垂直度1/40mm(拉水平线、竖直线测量两端差值,且满足连接套筒施工误差要求)。
7)预留孔洞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5mm,尺寸允许偏差5mm(钢尺检查)。
8)构件外形尺寸:柱、楼板、内墙板、外叶墙板、楼梯板长度允许偏差±5mm、梁长度允许偏差±5mm(用钢尺测量)。
9)构件外形尺寸:厚度允许偏差±3mm,宽度允许偏差±5mm(用钢尺测量)。
10)构件外形尺寸:对角线差值柱、梁、外墙板允许偏差±5mm,楼梯板允许偏差±10mm(用钢尺测量)。
11)构件外形尺寸:表面平整度扭曲、弯曲允许偏差±3mm。(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12)构件外形尺寸:构件边长弯曲:柱、梁、墙板允许偏差±3mm,楼板、楼梯允许偏差±5mm。(调平尺在两端量测)
13)构件平整度:板端面;梁、板下表面抹灰;柱、墙板侧表面外露允许偏差3mm,梁、板下表面不抹灰允许偏差3mm,墙板侧表面不外露允许偏差3mm(钢尺、塞尺量测)。
14)支座、支垫中心位置:板、梁、柱、墙板、桁架允许偏差±10mm(尺量检查)。
15)接缝宽度:板<12 m允许偏差±10mm(尺量检查)。
16)其余未列明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满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北京市建筑(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T/BCQMS01-2024
(9)预制构件外观质量判定方法
1)露筋:受力主筋不应有钢筋未被混凝土完全包裹而外露,其他构造钢筋和箍筋允许少量。
2)蜂窝:受力主筋部位和支撑点位置不应有混凝土表面石子外露,其他部位允许少量。
3)孔洞:不应有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4)夹渣:禁止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5)外形缺陷:内表面缺陷基本不允许,要求达到预制构件允许偏差;外表面仅允许极少量缺陷,但禁止面砖粘结不牢、位置偏差、面砖翘曲不平不得超过允许值。
6)外表缺陷:允许少量污染等不影响结构使用功能和结构尺寸的缺陷,不允许内表面麻面、起砂、掉皮、污染,外表面面砖污染、窗框保护纸破坏。
7)连接部位缺陷:不应有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拉结件松动。
8)破损:影响结构性能的破损不应有,不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破损不宜有。
9)裂缝: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不应有,不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裂缝不宜有。
7、结算及支付
7.1结算数量确认依据:送货单 、指定人员验收签字、运送到指定地点并经试验验收合格。
7.2、结算节点
7.2.1预付款:无预付款。
7.2.2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以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于当月16日对本次结算周期的货物进行对账结算工作。
(2)主体结构均封顶,办理完工供货结算。
7.2.3投标人指定人员与招标人物资人员核对确认当期供货数量、规格、单价及当期供货总价。每期的对账清单,作为招标人结算依据,招标人在对账单确认后加盖项目章,经招标人各部门审核后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
7.3、招标人将按下列约定对投标人进行支付
7.3.1
(1)按月结算,以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于当月16日对本次结算周期的货物进行对账结算工作,于次月15日前支付,首次结算支付至该结算周期货款的60%。
(2)自第二次结算开始,结算办理完成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至其结算款的80%;
(3)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结构验收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
(4)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竣工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最终结算货款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全部货物质保期结束后买方在21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保金。对质保期内未履行合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质保期为总承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 24 个月。
7.3.2支付方式:供应链金融、电建融信、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转账等,开具的供应链金融、电建融信、银行票据、信用证等期限不超过1年,发生贴息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7.3.3资金风险共担
如招标人发生缓付、迟付本招标项下货款时,投标人应予以理解及配合,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延期利息,亦不向招标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但招标人应保证在无任何因素影响之情况下按招标约定支付投标人货款。
7.3.4发票开具:招标人付款时,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与付款金额相同的发票。本合同要求中标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发票中的出票单位应与中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完整的合同号。因发票未及时开具或因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造成招标人无法抵扣,其无法抵扣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获得的任何款项均应在招标人已从建设单位结算回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后方能支付)
7.4、招标人支付投标人的前提条件:
7.4.1 投标人的供货进度满足招标人的进场计划要求。
7.4.2 投标人供应的产品满足招标约定的检验、试验、资料等各项要求。
7.4.3 满足业主、监理验收要求。
7.4.4 双方已办理完当期预结算书或总结算书。
7.4.5 投标人承担招标人采购货物之全部税费,并已向招标人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等额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到税务机关验证。如投标人为招标人提供的发票存在真票假开或提供假发票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7.4.6 若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供相应资料,招标人可暂缓支付相应款项予投标人。
8、中标单位在送货前提前按照买方要求对送货车辆进行报备,严格遵守买方的防疫要求,听从买方安排送到指定地点。
9、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需要完成深化设计,采用revit软件进行BIM模型建立,辅助现场施工。
10、外部沟通的要求:中标单位必须指派至少一名联系人负责处理与招标人的所有现场及商务事宜,联系人必须持有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发的委托文件。
11、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物资在平时及施工高峰期等满足现场施工需要,不能以数量有限不予及时供货。
12、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丢失、损坏的风险由响应人承担。
13、响应人在交货的同时应向询价人提交产品品质证明、生产合格证、产品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单证和资料6份,否则,询价人有权拒收货物。
14、对于因响应人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询价人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响应人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响应人负担。
15、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装卸费用由响应人承担。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预制构件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或住宅工业化技术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或砼结构构件生产制造、销售、设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或建筑预构件(PC构件)生产、销售,具有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的装配式生产厂家,单位成立3年以上,且其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的报告或合格证书。
2、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车间距本项目工地最大运输距离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公里。
3、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附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对应的合同复印件,要求能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签约主体等内容,并提供供货业绩对应的发票及查询发票真伪截屏)。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必须提供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7、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其它要求:未经询价人书面同意,响应人不得转让本次招标项下包括的各项债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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