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15-25J5-FG0066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肃南皇城抽水蓄能建设管理营地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设备物资部(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肃南皇城抽水蓄能建设管理营地项目部使用的净水设备,采购设备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肃南皇城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管理营地位于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皇城镇,距张掖市交通距离约260km,距武威市交通距离约65km。总用地面积约为4.6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27000㎡。规划单体建筑有值班公寓3栋,业主公寓1栋、辅助办公楼1栋、沉浸式体验馆1栋、综合办公楼1栋、活动中心1栋、职工餐厅1栋、恒温仓库1栋、配电室及消防车库1栋,锅炉房1栋,共计12栋单体建筑。建筑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基础类型为独立基础。EPC总承包合同额1.38亿。
2、采购范围: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肃南皇城抽水蓄能建设管理营地项目所需净水设备。
3、采购数量:本次询价采购的净水设备,具体物资及数量等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需求 数量 |
交货地点 |
收货单位 |
交货状况及条件 |
交货期 |
1 |
净水设备 |
详见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
套 |
1 |
工地施工现场 |
肃南皇城抽水蓄能建设管理营地项目部 |
符合国建相关检验要求 |
甲方提出需求计划10日内 |
注:以上采购数量仅为参考数量,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数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整个施工期。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依据工地需求分批组织供应。
5、交货地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肃南皇城抽水蓄能建设管理营地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地理位置因素)。
6.1品牌或厂家要求:金澜达、百方水、德远、江苏骞陶环境有限公司。
7、质量要求:
7.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1998中第3章的规定;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规定。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1998中第3章的规定。
7.2全部货物为全新产品,其质量、规格和性能满足国家及项目所在地规范和标准要求,与合同约定、标书、产品及质量说明书要求相符。并保证货物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
7.3乙方保证货物在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以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行业及乙方企业标准。
7.4所有设备到场后应由供应商负责安装。
7.5供应商所供的净水设备应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采购人的抽检,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检测费用及所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返工、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均由供应商负责。
7.6供应商应随同每批货物附六份检测报告、合格证等必要文件。
7.7质量保证期: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8、计量验收:以“套”计量。过程结算以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的收料单为准,并以现场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为依据,最终验收以现场实际签收合格数量计量。
9、结算付款:
9.1结算方式:设备全部到达交货地点且经双方初步清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设备安装完毕试运行验收合格的,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5%】。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果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
9.2付款及利息:
9.2.1预付款:无
9.2.2甲方付款采用银行汇款、银行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电建融信和供应链金融票据等方式进行付款,票据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9.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供货项目资金紧张,导致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应充分理解并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且不计息。若宽限期届满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应按照一年期LPR(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逾期利息不超过逾期金额的5%。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产品取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生产厂家授权资料的证明文件,授权书中需明确材料使用项目名称。
制造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应具有净水设备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
5、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的情形。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8、供应商如有不良行为记录,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响应。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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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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