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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风水电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钢丝网骨架复合管、污、废水井物资招标采购公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风水电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钢丝网骨架复合管、污、废水井物资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CR1108-JC-2025-83

1.招标条件

1.1新建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风水电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重庆机电控股集团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钢丝网骨架复合管、污、废水井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风水电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位于重庆境内,起于曾家站,止于复盛站,起讫里程为32.8km,线路全长71.53km,合同工期:31个月;合同金额2.43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复盛站、两江大道站、龙骏大道站、T3航站楼站、井口站、物流园北站、张家湾站(含主变电所)、大学城北一路站、陈家桥站、大学城南站、大学城中路站、曾家站及区间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动力照明等专业的施工,完成市政接驳相关工作。负责属地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车站、车辆基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保值守、临时安全围挡的设置、提供临时照明、用电、用水设施,负责所属专业移交运营前的开荒清洁;配合土建移交后的车站、车站智慧工地建设。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钢丝网骨架复合管包件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卫生许可批件。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投标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6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地铁、轻轨等类似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1年12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  污、废水井包件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检测报告;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5年(2020年6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地铁、轻轨、市政等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3年(2022年6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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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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