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
项目编号:ZY25-XA618-FW2013
(重要提示:投标人务必认真填写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信息表》中的“工程/服务/物资”、“业绩发票”等表格,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已填写的《投标信息表》(EXCEL版)上传至*“递交投标文件”的“价格文件”处。《投标信息表》(EXCEL版)填写的信息须与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若因填写信息错误或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对评审结果和合同签订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第四采油厂2025年油气田产能建设钻井泥浆、岩屑、钻井液等废弃物拉运处置项目。主要对第四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榆林区域、内蒙区域 2025 年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经过板框压滤工艺处理后的岩屑在井场进行清理、收集、转运;过程遵循“源头减量化,过程清洁化,处置资源化”的原则。钻井过程中,通过不断采取优化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型化工材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实现钻井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拉运处置至处理厂的岩屑资源化利用率需达到70%,进行合规处处置,违约处理执行《长庆油田钻井泥浆不落地实施细则》第五章 责任追究,二十四条至三十一条相关考核条款进行考核;岩屑资源化利用率不能达到70%的,承担处置费3%的违约金。处置过程严格执行生态环保部门相关钻井废弃物集中处置制度。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钻井废弃物防治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
2.2招标范围: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油气田产能建设项目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收集压滤转移处理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油田区域探井、评价井、开发井(水平井)钻井废弃物产生量不超过600吨/口,滤液不超过120吨/口;大斜度井钻井废弃物产生量不超过500吨/口,滤液不超过110吨/口;开发井(直井、定向井)钻井废弃物产生量不超过400吨/口,滤液不超过100吨/口;气田:定向井、直井钻井废弃物产生量不超过765.05吨/口,水平井不超过1215.5吨/口,侧钻井不超过对应井型限值的1.5倍;特殊状况超出部分及特殊井以实际处置数量为准,此单价包含钻井废弃物收集压滤、运输、处理等所有费用。处置量均为预估量,招标人不承诺工作量,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招标人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本项目划分为4个标段。
第一标段: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油田产能建设(靖边区域)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701.668万元(不含增值税,含HSE费用),需1家服务商。
第二标段: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气田产能建设陕295麒38区(横山、子洲区域)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335.2万元(不含增值税,含HSE费用),需1家服务商。
第三标段: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气田产能建设陕295麒17区(横山、子洲区域)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396万元(不含增值税,含HSE费用),需1家服务商。
第四标段: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2025年油田产能建设(内蒙区域)钻井废弃物拉运处置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55.1318万元(不含增值税,含HSE费用),需1家服务商。
投标人可以对以上多个标段投标,每个标段确定1家中标人。各标段分别独立评标打分排序,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在1个标段中标,按标段顺序评标,被评为前列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再进入后续标段评审(否决)。
2.3服务地点: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所属陕西省榆林市、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境内。
2.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5月31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组织,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需有自建的集中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应具有环保或政府审批部门下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资料,且须具有有效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固体废物治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一、第二、第三标段非陕西省境内集中处理厂的投标人须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同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许可文件或手续,或承诺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同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许可文件或手续。第四标段非内蒙古境内集中处理厂的投标人须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同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许可文件或手续,或承诺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同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许可文件或手续。
4.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拟派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硫化氢证(有毒有害气体防护证)和HSE培训合格证。
招标评审时: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非退休人员,其中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劳动合同、2025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须包含基本养老保险)。
承诺服务时:本次招标的评审环节对全员持有硫化氢证(有毒有害气体防护证)、HSE培训合格证不做要求,有证人员可在人员计划表中注明持证情况,无证人员需承诺在进场服务前完成培训并取证,提供承诺函。
5.车辆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委托第三方运输的, 须提供与第三方运输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及第三方运输单位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要求:配备的运输车辆不少于5台(其中罐车不少于2台、重型自卸车辆不少于3台)(自有车辆提供购置发票、行驶证(含年检合格页)、道路运输证(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照片;租赁车辆提供购置发票、行驶证(含年检合格页)、道路运输证(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照片、租赁合同或协议),证件所有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运输单位名称一致。每台车辆对应一名驾驶员,提供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
6.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状况表(包括正文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成立日期晚于2024年1月1日的,从成立年开始提供。
7.信誉要求: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列入经营异常或(黑名单)已经移出的不计算在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均无行贿犯罪。
8.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长庆油田分公司纳入“黑名单”或限制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其投标将会被否决。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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