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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山皮土材料等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山皮土材料等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CRCC-2504W-2025-05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招标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使用单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所需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山皮土材料等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合同金额0.11亿元,合同工期11月,开工日期:2025年1月,竣工日期:2025年11月。工程内容:项目实施滨海新区中塘镇大安村等城中村改造项目(B5、B6地块还迁安置房配套工程一期民福道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

2.2 招标内容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 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4.2.1沥青混凝土(IQHNT01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 ;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应具备长年生产沥青混凝土2万吨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12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两年内(2023年12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 1 份(应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④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4.2.2石灰土(SHT01包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 ;

(3)生产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家应具备长年生产石灰土、山皮土材料、石灰粉煤灰土1万立方及以上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具有完善有效的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12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人应具有近两年内(2023年12月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至少 1 份(应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采用一票制。

④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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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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