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112-01825
项目名称:2026年-2027年浑南区市政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500000
最高限价(%):80
一、项目名称:2026年-2027年浑南区市政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项目
二、履约地点:沈阳市浑南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付款方式及条件:按年度结算,每年底支付当年完成检测费用的60%,余款一年后付清。
五、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执行的其他标准:委托检测项目的设计文件、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CJJ3-90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验收程序:以采购人为准。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拟定。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六、服务内容:
1、具体每个项目检测内容以采购人下达的工程项目检测任务书为准,检测内容由甲方根据全区工程实施状况以及国家、省各级工程管理机构要求的内容确定。随时了解工程质量状态,对应用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2、执行国家关于建筑工程和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承担涉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与部品进行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检测质量。
4、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数据和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由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应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均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或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证书。 (2)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CMA计量认证证书。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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