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钢柱门形架、分段绝缘器、瓷绝缘子、隔离开关等设备及杂散设备集中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GJ-HD-2026-CG001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基础[2022]14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家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所需钢柱门形架、分段绝缘器、瓷绝缘子、隔离开关等设备及杂散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2项目概况: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线路起自宫北路站,终至谈固北大街站,沿红旗大街、友谊大街南北向敷设,串联石家庄北站后,沿市庄路、光华路东西向敷设,全长约19.9公里,全部为地下线。设车站19座,其中,换乘站6座,新建宫家庄车辆基地、红旗主变电所。工程总投资为170.7亿元。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供电、接触网系统所用钢柱门形架、分段绝缘器、瓷绝缘子、隔离开关等设备及杂散设备。本次招标物资见附件1:物资需求一览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MXJ-01(钢支柱、门型架)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本次招标物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具有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供应经验。
(2)生产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生产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本包件属于定制品,针对工期要求严格满足供货通知单供货需求。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的投标物资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5)检验认证要求:钢管支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出厂证明书、保管及运输等应符合GB/T 25020.3的规定。门形支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出厂证明书、保管及运输等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205 及TB/T 2920.2的规定;
(5)供货业绩: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即2022年至2026年)不少于一条轨道交通供货业绩,须提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 FDJY-01(分段绝缘器)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本次招标物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具有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供应经验。
(2)生产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生产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出厂设备需满足技术规格书及图纸技术参数要求,设备性能满足工程线路开通条件。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的投标物资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5)检验认证要求:要求提供在有效期内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分段绝缘器根据TB/T2074、GB/T 1001.1等进行试验的型式检测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即2022年至2026年)不少于一条轨道交通供货业绩,须提 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3 CJYZ-01(瓷绝缘子)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本次招标物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具有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供应经验。
(2)生产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生产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出厂设备需满足技术规格书及图纸技术参数要求,设备性能满足工程线路开通条件。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的投标物资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5)检验认证要求:供货商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即2022年至2026年)不少于一条轨道交通供货业绩,须提 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4 GLKG-01(隔离开关等设备)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本次招标物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具有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供应经验。
(2)生产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生产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出厂设备需满足技术规格书及图纸技术参数要求,设备性能满足工程线路开通条件。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的投标物资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5)检验认证要求:投标人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并提供依据的试验标准、试验方法和试验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即2023年至2026年)不少于一条轨道交通供货业绩,须提 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5 ZS-01(杂散设备)包件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基本条件: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本次招标物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具有本项目所需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供应经验。
(2)生产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生产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出厂设备需满足技术规格书及图纸技术参数要求,设备性能满足工程线路开通条件;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21至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的投标物资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5)检验认证要求:投标人需配合云平台完成网络安全等级评测,提供必要软硬件设施,所需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所有型式试验项目都应符合有关标准,投标时需提供相应报告,报告的出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出具报告的资格;
(6)供货业绩:投标物资须具有近三年(即2023年至2026年)不少于一条轨道交通供货业绩,须提 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7)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本次招标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投标处罚有效期内的投标人,不接受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最新版《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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