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25年吉林市高新北区智慧园区能力提升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25年吉林市高新北区智慧园区能力提升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LZH-2025-TT043),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吉林省中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 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本项目按项目招标。
本次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本项目采购内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25年吉林市高新北区智慧园区能力提升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人需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园区安全能力升级所需的设备、集成、调测、维护服务等。具体相关设备参数、技术服务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详见本章1.2条。
1.2本次招标采用标包招标的方式,具体划分及中标情况如下:
本次招标划分二个标段,每标段中标人数量为1个,具体如下:
| 标段划分 |
采购内容 |
不含税总价(元) |
| 标段一 |
智慧综合杆综合监测站设施 |
2453942.00 |
| 视联平台私有化部署 |
18297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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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安全能力提升平台 |
1647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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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集成 |
167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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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试服务 |
95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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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维服务 |
24117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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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1 |
109648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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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段二 |
交通智慧数据采集站及配套设施 |
2940389.00 |
| 智慧交通系统调测对接 |
12901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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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数据采集站代维服务(13处) |
6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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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综合管控平台代维服务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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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2 |
49805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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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5945389.00 |
|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1个。
本项目采购预算:1757.326082万元(含税),1594.538900万元(不含税),税率6%、9%、13%。其中标段一:1208.802515万元(含税),1096.481500万元(不含税),标段二:548.523567万元(含税),498.057400万元(不含税)。
1.3服务地点:吉林省吉林市。
1.4工期/服务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备供货,60日内完成集成调测,维护服务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1.5保修期/质保期:项目所涉及所有设备及软件质保期5年。
1.6.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合格,符合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7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计划采购的各类产品给定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不含税单价投标报价不得超出给定的限价价格,超出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能够按照招标人财务要求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须提供承诺。
(6)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项目业绩(信息化类),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注: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绩合同首页、签字页、金额、采购内容等在内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如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或结算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如采购人采用线上电子平台方式下达订单,可提供框架协议和线上订单作为证明材料。时间以合同或订单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结算订单或结算发票金额为准,只提供订单或结算发票,未提供框架合同业绩无效)。
(7)本项目标段一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以下资质:
①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注: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规定取得新资质证书的(在2020年11月30日之后),应提供最新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新旧资质对应依据。
②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证书:
3.1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
3.2至少具有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3.3至少具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注:上述人员均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近3个月的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否则不予记取。投标人应提供能体现证书有效期的所有页面,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发证时间判断证书是否失效。
(8)财务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良好记录,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和设备专业技术支撑能力,在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记录(须提供承诺书或最新年度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9)投标产品要求:
①投标人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
②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代理商与制造厂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如同时投标,只接受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为制造厂商的须提供制造厂商声明,投标人如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厂商授权函。以上提及的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③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标段一:核心网交换机、标段二:车辆数据采集设备)(品牌型号须与报价表中的品牌型号一致)须提供由国家认可的具备CMA认证资质的(须证明其有CMA认证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检验结论为合格或“通过”,否则将不予认可。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列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或被列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列入“全国黑名单”或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列入“全省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8)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投标人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在本项目或本项目相关标段的投标)。
2.3.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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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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