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条件 |
本招标项目 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同步实施工程,业主为广东机场集团佛山高明机场有限公司,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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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名称 |
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同步实施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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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同步实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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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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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性质 |
☑正常/□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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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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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实施 (交货)地点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东北、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西侧,地跨佛山肇庆两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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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和政府资本金 |
资金来源 构成 |
国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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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及规模 |
1.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T1航站区包括:T1航站楼、综合换乘中心、停车楼、南服务区、陆侧交通等配套工程。T1航站楼本期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综合交通中心包括综合换乘中心、位于综合换乘中心两侧的两栋单元式的P1、P2停车楼、旅客过夜用房。(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2.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3.本招标项目共分1个标段,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 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除委托铁路方代建工程范围外的所有珠三角枢纽(广州新)机场与铁路同步实施工程的基坑工程、土方工程、桩位超前钻、桩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投标人可对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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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内容 |
本招标项目建设内容分为 3 部分: 1.T1航站区;2.桥梁、隧道工程:3北航站区预留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土方工程、2基坑支护工程、3桩基础工程、4主体结构工程、5智能建造工作(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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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交货期) |
完成本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合同工期为 280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24年12月25日(待具体以招标人明确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之日算起。完工日期为 202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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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 |
484,791,717.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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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5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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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否。 联合体投标的须以承接房屋建筑工程的单位为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不应超过2家。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并签定联合投标协议书。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注:联合体各方均为独立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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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
1.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 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3.投标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对《诚信投标承诺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5.省外进粤企业须提供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 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6.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6.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 建筑工程 专业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6.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 6.3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登 记手续。 6.4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6.5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 3 个月,即2024 年8月至2024年10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6.6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工程项目负责人参加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 派项目负责人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 出的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如本招标项目为后 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7.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7.1目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7.2目前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期内。 7.3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7.4目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5目前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8.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业绩要求 投标人2021年7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5亿元的桩基础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中桩基础部分合同金额不少于1.5亿元的施工业绩。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业绩证明,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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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能力要求的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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