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141号-01;
2.项目名称:永吉县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改建及相关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医疗设备部分);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18,600,000.00元(人民币);
5.最高限价:18,600,000.00元(人民币);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7.采购需求:1.5T核磁机1台、64排CT机1台、透视摄影X射线机1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2台,按相关技术参数标准,达到五大共享中心相关使用要求,验收调试合格,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9.供货期:具备入场条件三个月内供货并完成安装及调试;
1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11.供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14.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3.2供应商如为生产商的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供应商如为经销商的须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所投产品生产商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3(1)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单位作为经销商适用);
(2)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单位作为生产商适用);
(3)所投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3.7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3.8投标人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9同一品牌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视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1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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