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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公开竞争性谈判谈判公告

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公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公告(谈判编号:ZTZBCG-2025-028JT)

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公开竞争性谈判,资金已落实,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1.谈判条件

本项目采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中铁资本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拟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形式选取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中期票据主承销商。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谈判编号:ZTZBCG-2025-028JT

2.2项目名称: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公开竞争性谈判

2.3采购内容:为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即将在银行间市场注册的2025-2027年中期票据的发行采购主承销商,以提供中期票据承销服务。

本次采购活动以将在银行间市场申请注册中期票据60亿元为规模组织,为后续中票发行上限,采购人可根据后续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认产品发行总规模。

单期中票的期限为不超过3年,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当期中票各品种的具体金额和期限。

2.4包件划分:银行类(01包件)、证券公司类(02包件)。银行类承销商报01包件;证券公司类承销商报02包件。包件序号不代表发行顺序

注:银行类承销商报01包;证券类承销商报02包,混报、错报的为无效报价。包件序号不代表发行顺序。

2.5最高谈判限价:01包、02包每期承销费率不超过0.015%/年。报价不得附条件,分期限报价的视为附条件报价,附条件的视为无效报价。

2.6承销商团及承销费的确定与计算

2.6.1按照本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按照总得分排名由高到低,从01包件选出6家银行、02包件选出2家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团成员,均在注册价段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设立在主承销商团内。

首期承销费率以承销商团中综合排名最高的证券公司(牵头主承销商)的报价确定,承销商团中的其他主承销商均执行该承销费率。后续每期均执行首期承销费率或重新招标确认。

2.6.1.1牵头主承销商的安排原则:

每期中票发行前从02包件中选择1家证券公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首期中票牵头主承销商由02包件成交排名第一的证券公司担任,第2期中票牵头主承销商由02包件成交排名第二的证券公司担任。待第1期和第2期中票发行完毕后,将对当期发行牵头主承销商进行评价,评价总分100分。前两期评价得分高者将担任第3期中票的牵头主承销商(若得分相同,则以本次成交排名靠前者优先)。

自第3期中票起,每期中票发行完毕后对当期牵头主承销商进行评价:(1)若评价得分低于80分(含),则下一期中票的牵头主承销商由02包件另一家证券公司担任(连任计数清零);(2)若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则继续担任下一期中票的牵头主承销商(连任计数+1);(3)若评价得分介于81分(含)至90分(不含)区间,将对当期牵头主承销商亮黄牌警示,同时深刻查摆问题、分析不足、制定改进措施,维持该证券公司继续担任下一期中票的牵头主承销商(连任计数+1);(4)若牵头主承销商被连续亮黄牌警示二次,则下一期中票的牵头主承销商由02包件另一家证券公司担任(连任计数清零)。

同时,同一证券公司连任牵头主承销商的期数不得超过3期(含81≤得分≤89分维持的期次),若已连续担任三期中票牵头主承销商,则下一期牵头主承销商原则上由02包件的另一家证券公司担任,但若遇市场环境极度波动、监管处罚或禁业期限制、服务质量显著劣化等不利于下一期产品发行的情形,采购人将联动发行人共同会商综合评议后确定下一期中票的牵头主承销商,或重新招标确认。

2.6.1.2联席主承销商安排原则:

每期中票发行前从01包件中选择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的数量视当期产品发行规模、银行间协会对该等规模下可安排的承销商数量要求综合确定。

首期中票联席主承销商原则上由01包件成交排名靠前的银行担任:若仅可安排1家联席主承销商,则由排名第一的银行担任;若可安排2家联席主承销商,则由排名前两名的银行担任,依次类推。本次中票注册申请通过后,在首期中票发行前,采购人将与前述排名优先的银行逐一核实其对房地产企业资金投放管理政策、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事项是否存在变动调整等情况,若遇前述银行内部情况的特殊变化调整,采购人将联动发行人共同会商综合评议后确定首期中票的联席主承销商。

后续每期中票发行前,采购人将结合届时的金融市场环境、发行人资金管理需求、承销团成员银行累计参与置业中票的投资记录及其对房地产企业资金投放管理政策的等客观因素,依据公平公正和有利发行原则,与发行人共同研究确定当期中票的联席主承销商。

2.6.2承销费计算方式如下:

承销费=承销费率*实际发行金额*期限

承销费为一次性含税费用,发行成功后,由牵头主承销商从募集资金中一次性扣除,承销商应在收到承销费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发票。

2.6.3承销费的分配。

当期发行完成后,由当期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当期发行实际承销规模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将在每期发行的承销协议中行约定。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谈判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具有虫立履约能力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响应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01包牛银行类服务商、02包件证券类服务商须具备交易商协会一般主承销资格。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3.2关联关系要求:
3.2.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2.2同一包件内的不同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况,经谈判小组核实,确认围标串标的,废除该包件申请资格:(1)使用同一联系人或同一联系电话的;(2)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3)响应文件异常一致的;(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5)使用同一IP下载谈判文件或者上传响应文件的;(6)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4.资格审查方式

本次谈判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

本次竞谈公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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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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