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扬子江路—运河南路辅道工程)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扬子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扬子江路—运河南路辅道工程)已由 扬州市数据局 以 扬数据投资[2025]55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万福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扬子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扬子江路—运河南路辅道工程)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扬子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扬子江路—运河南路辅道工程)西起现状扬子江路交叉口,东至规划运河南路交叉口,路线长约3.1km。本次工程实施地面辅路,采用双向4车道城市主干路标准,设计速度50km/h。
2.1.3合同估算价:479.09万元(暂按39600万元建安费测算,其初步设计费(含概算编制)291.82万元,勘察测量费97.27万元,交通影响评价费10万元,道路桥涵检测费用20万元,土地综合咨询费用60万元)。
2.1.4工期要求:45日历天。
2.2招标范围:
(1)扬子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扬子江路—运河南路辅道工程)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
(2)扬子津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扬子江路—运河南路辅道工程)初步勘察测量、详细勘察测量(含物探及交桩);
(3)对既有道路桥涵、路基路面工程的现状检测评定;
(4)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职能部门批复(含相关评审费);
(5)土地综合咨询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征地报批、征地稳评、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调查评价、林地报批等;
(6)本项目设计有关的配合工作,包括:管线迁改保护方案;与水利、交通、公安、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报告、沟通配合;初步设计相关审查工作;
(7)后续服务工作,包含:后续招标配合;必要的专题研究;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其他相关事宜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的资质及其等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投标人应同时具有下列a、b中的资质:
a.具有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②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b.具有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③工程设计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或④同时具备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具有道路或桥梁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且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3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投资额20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主干路及以上市政道路设计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以牵头单位业绩为准)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或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如果合同中无法体现相关要求的规模、指标、数值的,可以上传经由原建设单位出具的盖章证明或相关批复文件以证明。
3.4 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 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3 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4.4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缴纳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三个月内任意一月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已取消书面证明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4.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的情形;
3.4.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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