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82-HYJS-G2025-0025 项目名称:张家港市公安局食堂食材配送 预算金额:780.000000万元(采购包1:290.000000万元;采购包2:260.000000万元;采购包3:23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780万元(采购包1:290万元;采购包2:260万元;采购包3:230万元) 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的标的是张家港市公安局警务中心食堂(采购包1)、张家港市公安局机关食堂(采购包2)、张家港市公安局监管大队食堂(采购包3)的蔬菜类、鲜肉类、水产类、家禽类、蛋类、豆制品类、干货类、杂货类、冰冻品类、面点制品类的供货及配送服务(详见项目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若供应商为分公司,则还须提供总公司同意其独立开展业务的授权,其中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可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2.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要提供)。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被授权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 7.关于资格证明文件的书面承诺。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2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包3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1.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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