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
四川石化液体化工产品公路配送服务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315-FW1198-01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四川石化液体化工产品公路配送服务已由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批准,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四川石化液体化工产品公路配送服务服务采购。
2.2 项目概况:为规范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石化) 乙二醇、甲苯、正丁醇、异丁醇、环氧乙烷等液体产品公路运输,降低运输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受中国石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昆仑物流广安分公司)委托,现拟对四川石化乙二醇、甲苯、正丁醇、异丁醇、环氧乙烷等液体化工产品公路配送服务项目进行招标。
2.3 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乙二醇等非危液体化工产品运输,服务期限内运输量约为13.5万吨,标的总金额约2592万元;运输线路为四川石化至指定地点。
第二标段:甲苯、正丁醇、异丁醇等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期限内运输量约为13.5万吨,标的总金额约2800万元;运输线路为四川石化至指定地点。
第三标段:环氧乙烷等压缩气体类产品运输,服务期限内运输量约为6.8万吨,标的总金额约1100万元;运输线路为四川石化至指定地点。
标段划分:三个标段。【除特别注明外,所有条款均适用于三个标段】
允许投标人以不同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兼投兼中三个标段;如投标人以相同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投标多个标段,且在靠前的标段成为拟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在后续标段剔除相同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后再进行评审。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2.4.1最高投标限价
(1)第一标段
限价一: 37元/吨(含税9%),自四川石化起运距70公里(含)以内一口价。本价格无需报价,中标后按照中标价二与限价二之间的降幅,同比例下调确定本价格(四舍五入取整)。举例:如中标价二0.42元/吨·公里,中标价一确定为 〔1-(0.43-0.42) /0.43〕*37=36元/吨(报价一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限价二:乙二醇等非危液体化工产品运输限价 0.43元/吨.公里(含税9%),自四川石化起运距70公里(不含)以上。
(2)第二标段
限价一: 37元/吨(含税9%),自四川石化起运距70公里(含)以内一口价。本价格无需报价,中标后按照中标价二与限价二之间的降幅,同比例下调确定本价格(四舍五入取整)。举例:如中标价二0.42元/吨·公里,中标价一确定为 〔1-(0.5-0.42) /0.5〕*37=31元/吨(报价一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限价二:甲苯、正丁醇、异丁醇等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限价 0.5元/吨.公里(含税9%),自四川石化起运距70公里(不含)以上。
(3)第三标段
限价一: 90元/吨(含税9%),自四川石化起运距70公里(含)以内一口价。本价格无需报价,中标后按照中标价二与限价二之间的降幅,同比例下调确定本价格(四舍五入取整)。举例:如中标价二0.73元/吨·公里,中标价一确定为 〔1-(0.81-0.73) /0.81〕*90=81元/吨(报价一计算四舍五入取整)。
限价二: 0.81元/吨·公里(含税9%),自四川石化起运距70公里(不含)以上。
2.4.2. 投标人各标段针对限价二的投标报价必须在最高限价以内,否则为废标。
2.5 服务地点(运输线路):四川石化(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至四川、重庆、湖北及其他区域范围。
2.6 服务期限(以下列条件满足其一,合同终止):
2.6.1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预计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2.6.2合同标的金额达到各标段预估金额止。
2.7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第五章
2.8 定标原则:
按综合得分高低确定排名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报价低的优先,报价再相同技术分高的优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中标人的选取以及运量的分配按下列方式确定:
2.8.1第一标段
(1)若有效投标人(设为N)数量≥5家,原则上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排名前5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名前4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a.当综合排名前4的中标候选人累计的有效履约车辆达到61台,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35%、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30%、排名第3的中标人承担约20%、排名第4的中标人承担约15%】;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工作量以运费总金额核计,下同),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顺延后重新分配的工作量原则上后期不予调整,下同)。
b.若综合排名前4的中标候选人累计的有效履约车辆不足61台,则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综合评分排序,增加推荐中标候选人数,达到73台截止,招标人确定前61台有效履约车辆所对应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如:中标人为5家时,按30%、25%、20%、15%、10%分配工作量;中标人为6家时,按28%、24%、20%、15%、8%、5%分配工作量】;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c.若所有有效投标人车辆数量累加不足61台,评标委员会推荐N-1名有效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招标人确定N-2名有效投标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如:中标人为4家时,按35%、30%、25%、10%分配工作量;中标人为3家时,按40%、35%、25%分配工作量】。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2)若有效投标人为3人或4人时,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末尾淘汰机制,选取N-1名为中标人。
若中标人为3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40%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35%工作量、排名第3的中标人承担约25%工作量,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若中标人为2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55%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45%工作量,若排名第1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顺延给排名第2的中标人。
(3)若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3人,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所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人为2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55%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45%工作量,若排名第1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顺延给排名第2的中标人;若中标人为1名,则承担全部工作量。
2.8.2第二标段
(1)若有效投标人(设为N)数量≥5家,原则上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排名前5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名前4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a.当综合排名前4的中标候选人累计的有效履约车辆达到66台,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35%、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30%、排名第3的中标人承担约20%、排名第4的中标人承担约15%】;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b.若综合排名前4的中标候选人累计的有效履约车辆不足66台,则评标委员会按有效投标人综合评分排序,增加推荐中标候选人数,达到79台截止,招标人确定前66台有效履约车辆所对应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如:中标人为5家时,按30%、25%、20%、15%、10%分配工作量;中标人为6家时,按28%、24%、20%、15%、8%、5%分配工作量】;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c.若所有有效投标人车辆数量累加不足66台,评标委员会推荐N-1名有效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招标人确定N-2名有效投标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如:中标人为4家时,按35%、30%、25%、10%分配工作量;中标人为3家时,按40%、35%、25%分配工作量;中标人为2家时,按55%、45%分配工作量】。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2)若有效投标人为3人或4人时,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末尾淘汰机制,选取N-1名为中标人。
若中标人为3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40%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35%工作量、排名第3的中标人承担约25%工作量,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若中标人为2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55%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45%工作量,若排名第1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顺延给排名第2的中标人。
(3)若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3人,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所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人为2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55%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45%工作量,若排名第1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顺延给排名第2的中标人;若中标人为1名,则承担全部工作量。
2.8.3第三标段
(1)若有效投标人(设为N)数量≥3人,原则上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排名前3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综合排名前2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原则上将对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55%、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45%】;若排名靠前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依次顺延给排名靠后的中标人。
(2)若有效投标人(设为N)<3人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具备竞争性,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所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人为2名,排名第1的中标人承担约55%工作量、排名第2的中标人承担约45%工作量,若排名第1的中标人因有效车辆较少、业务已饱和等情况,不能完全承担已分配的工作量,招标人可以将该部分工作量顺延给排名第2的中标人;若中标人为1名,则承担全部工作量。
三个标段无论中标人数,若因工作量饱和或增加,且中标人无法增补提供同级及以上运输车辆及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以满足招标人业务需求时,招标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额度)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进行补充选商。
2.8.4.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可对拟中标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拟中标人存在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或存在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或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相关情况的,将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2.8.5. 如遇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8.6. 中标人在服务期间使用的承运车辆应当是本次投标时所投车辆,在承运期间,投标人更新或增加承运车辆,须经过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的准运审查(车辆准运审查标准与本方案资格要求一致)。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第三标段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及2类3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2、投标人净资产要求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如未提供或资不抵债,投标将被否决。如未提供或资不抵债,投标将被否决。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4年1月1日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投标人车辆要求
本项目三个标段均只接受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履约。投标人分别投入本项目承运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产品的自有车辆均不少于10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分别不少于10辆);投标人投入本项目承运第三标段产品的自有车辆不少于5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分别不少于5辆)。需提供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扫描件,所提供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车牌号码不能重复。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车辆明细表》(附件3)
已在2024年11月中标中国石油西南化工销售公司化工产品公路配送服务(招标项目编号:ZY24-XN315-FW1359-01)的中标人,在本项目所提供车辆不能与上述招标项目中标标段所提供车辆重复,如提供车辆出现重复,将在评标时予以剔除。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2024年11月已中标标段车辆明细表》(附件4)。
自有车辆认定标准: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标人《营业执照》完全一致的,认定为自有车辆,其余情况一律不予认定。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自有车辆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ot.gov.cn/?vs=1&pageredirecticon=true)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http://ysfw.mot.gov.cn/NetRoadCGSS-web/)进行真实性验证。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并按照中国石油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失信记录。
*3.1投标人提供承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投标第一标段、第二标段车辆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投标第三标段车辆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 2类1项及2类3项。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或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3.2投标人提供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或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投标第一标段、第二标段车辆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核定载质量不低于30吨;投标第三标段车辆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和2类3项,核定载质量不低于25吨。还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罐检证明材料,投标第一标段车辆适装介质列表应包含乙二醇,车辆罐体材质需在不锈钢、铝合金范围内,并提供证明材料(为保证产品质量和运输安全,因碳钢在特定条件会与乙二醇发生反应导致罐体腐蚀,铁锈或腐蚀产物会影响产品质量,第一标段装运车辆的罐体材质不能为碳钢材质);投标第二标段车辆适装介质列表应包含甲苯、正丁醇、异丁醇,车辆罐体材质需在不锈钢、铝合金、碳钢范围内,并提供证明材料;投标第三标段车辆适装介质列表应包含环氧乙烷,车辆罐体材质需为不锈钢,并提供证明材料。承运环氧乙烷的车辆还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未显示经营范围的(如卡片式道路运输证),需提供相应的验证材料。
*4、投标人驾押人员要求
*4.1投标人须提供与本项目准驾车型(牵引车)、车辆类型及数量相匹配驾驶员和押运员,投标人须提供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分类级别:A2及以上)和具有道路危险货物驾驶资质的《从业资格证》扫描件,投标人须提供押运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押运资质的《从业资格证》扫描件。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为驾驶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需从社保平台查询打印,并带有社保局印章),且每份社保缴纳证明的缴纳时间为开标当月之前连续3个月(例如:2025年8月开标,需提供2025年4-6月、或者2025年5-7月社保缴纳证明),须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驾驶员明细表》(附件5)。
*4.2投标人提供不得拖欠和延付本项目驾驶员、押运员和员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5、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须承诺为本项目按标段配备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需提供《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扫描件。
*7、投标人应急预案要求
有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投标人须提供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证明材料。
*8、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开标当日不得在存在以下情形:
(1)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开标当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近三年( 2022 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未被中石油同级(及以上)企业通报或列入黑名单。
*9、业绩要求
投标第一标段或第二标段提供合同履行期在2022年1月1日至今的液体化工产品公路运输服务业绩,且单份合同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投标第三标段提供合同履行期2022年1月1日至今环氧乙烷产品公路运输服务业绩,且单份合同结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合同结算金额以有效的发票扫描件为准,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履行期内对应发票,若涉及发票份数较多,允许以税务开票系统截图替代发票扫描件。须载明运输货物品名,第一标标段、第二标段须为液体化工产品,第三标段须为环氧乙烷产品)。
不满足*号条款的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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