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625-25217743
项目名称:浙大二院萧山院区项目一期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工程设备
预算金额(元):12778659
最高限价(元):12778659
标项名称:浙大二院萧山院区项目一期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工程设备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778659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浙大二院萧山院区一期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工程设备项目主要内容为浙大二院萧山院区一期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空调机组,包含但不限于空调机组本体、机组段位(除加湿器外)、减振器、支架制作安装、吊装搬运、刷油防腐、设备调试、检测检验、试运行、验收等所有内容且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以交钥匙方式完成,并承担保修期的相关服务。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中标后做好供货准备,每批次接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供货到指定地点,并满足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工程专项施工标段以及设备所在施工总承包标段的时间进度要求和工作节点要求。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特定资格要求:无。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