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2025 -2027年集采汾酒省外物流配送技术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SXXS-2025-GKZB-017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2025 -2027年集采汾酒省外物流配送技术服务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为确保集采汾酒工作正常开展,非油分公司拟于近期对集采汾酒省外物流服务进行招标。该采购项目总预算430万元(含税),采购期2年。
2.2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 1个标段。
2.3招标范围:
(1)服务商提供全国高效、直接、准确的配送物流服务。具备从汾酒中心库提货并配送至需求省区销售公司中央仓的能力。范围包括除山西、黑龙江、吉林、云南、贵州、重庆、西藏、湖南、江西、宁夏、青海、广西、福建、上海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其他省区。
(2)服务商提供全国范围(除山西省外)中国石油渠道的“汾酒发货物流码接收比对系统”签收、汾酒“渠道动销”扫码出库、“汾享汇”扫码签收等汾酒物流管控平台服务。
(3)与物流服务相配套的运输管理系统,并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2.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5实施地点:中国石油省区销售公司指定中央仓、汾酒中心库、指定客户地址。
2.6最高限价及结算要求:
(1)报价形式为按箱配送的单价(含税),可保留一位小数。结算金额=按箱配送单价×实际配送箱数,按月结算。
(2)新疆、内蒙区域最高限价:20元/箱;除新疆、内蒙的区域最高限价:15元/箱。
(3)服务商承担所配送货物对应的省区销售公司中央仓卸车费用。
2.7服务要求:
(1)负责组织集采汾酒省外的物流配送服务,负责配送方案、配送线路的规划,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汾酒中心库提货,并将商品配送到省区销售公司指定中央仓(含卸车操作),负责集采汾酒的退换货回收等作业,负责配送商品的现场交接与商品验收等作业。
(2)负责全国范围(除山西省外)中国石油渠道汾酒相关平台货物扫码签收,包括但不限于“汾酒发货物流码接收比对系统”、“渠道动销”、“汾享汇”等。
(3)具备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配送单查询、配送跟踪、物流管理需要等服务。
(4)拥有对全国范围内的配送能力,方便快速准确交接,保证配送的时效性。
(5)配送车辆、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对车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等管理。
(6)承担全部配送差异。配送差异现场赔付,并按商品零售价赔付。
(7)未经同意不得将本项目下的任何服务内容进行任何方式的分包,转租。
2.8结算方式及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费用列支运输费。
付款条件:每月依据上月集采汾酒省外商品配送明细,核对并计算配送费用,生成当月非油配送费结算表。服务商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月滚动结算。配送费计算标准按实际发生配送数×按配送单价计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本次招标 接受 分支机构投标,分支机构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允许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投标,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参加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投标时执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财务、人员、信誉及其他文件)。法人单位和其分公司只能一个参与投标。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3.2业绩要求: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至少3个(提供清晰的合同复印件及对应发票,时间以合同为准。业绩发票投标人须自行核实,经查询为“不一致”、“作废”、“红冲”,且未注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虚假投标;“查无此票”视为无效发票)。
3.3.3财务要求:投标人202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无冻结,被接管和资不抵债现象,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资产能力。提供2024年度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有效是指: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称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承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202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盖公章。
3.3.4人员要求:提供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协助非油分公司对接汾酒订单及配送事宜(提供人员劳务合同或社保机构出具的个人的2025年1月份以来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
3.3.5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上内容需附网站截图及查询网址,投标截止日评委现场查询)。
(2)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或承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此不良记录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商业欺诈、质量伪劣等实质性侵害所有招标人权益的情形,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被办案机关立案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等,未被国家、所有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中止或取消交易资格)(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其他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2)投标人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投标人开标当日未被列入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公司投标人负面行为信息发布名单(惩戒期内)。
(4)未被列入中国石油集团级、企业级三商黑名单(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暂停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达到8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半年;失信积分达到9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一年;失信积分达到10分时,暂停失信行为人投标资格两年。
暂停期满后恢复投标资格,有效期内的失信记分继续执行。
取消投标资格:失信积分超过10分或在暂停期间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三年。列入股份公司“三商”黑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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