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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FDPE装置( 溶液法辛烯共聚)静电消除系统32套

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FDPE装置( 溶液法辛烯共聚)静电消除系统32套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E10189.00-CG203-124

1. 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我公司总包的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FDPE 装置(溶液法辛烯共聚),是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重点项目,该项目已按相关要求履行了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该装置由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EPC)承建,该项目现已批复,总承包合同双方已签定完毕,已具备物资采购条件。

2. 招标产品范围:

2.1招标产品范围:

静电消除系统32套。

2.2实施或交货地点:

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FDPE装置( 溶液法辛烯共聚)。

2.3交货期或供货周期:

2025年12月30日前。

2.4技术要求:

详细技术要求见:静电消除系统询价书,档案号:S10189.00-JX536-07

2.5最高投标限价,539.3200万元(含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a)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3.3、财务要求: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需提供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如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根据所报2022-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测算,

a)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100%,投标将被拒绝。

b)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90%,且平均净利润<0,投标将被拒绝。

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导致无法进行整体财务状况评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3.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将被否决。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

a)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b)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c)投标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内容如有争议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5、投标人应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的承诺书(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对于隐瞒不报或未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6、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营活动中,投标人未发生因为供方原因而出现未履行合同、延期交货、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被起诉的法律纠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应提供无此类法律纠纷的承诺。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3.8、投标人须为静电消除系统的制造商(集成商),不接受代理商及贸易商投标;法人代表或实控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公司之间,只能有一家参与投标。

3.9、投标人需承诺如果中标,必须提供履约保函,即采购合同签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到货后一个月。

3.10、招标人的付款要求:预付款30%,到货款60%,质保金10%;并同意接受直开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电汇等,按50%银行电汇、50%承兑汇票的比例支付。

3.11、投标人需承诺如果中标,中标价格除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进行调整外,不受币种汇率或物价上涨的影响,在整个合同期内不予调整。

3.12、业绩要求:供货商近 5 年(以正式投用时间为准)在国内应至少有一套或以上生产 能力不低于20万吨/年且单线气力输送能力≥40吨/小时聚烯烃装置中使用的静电消除器运行的成功业绩,业绩应为供货商与EPC或最终用户直接签署且必须满足技术条款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用户使用报告或评价),代理其它供货商销售的产品不在该供货商业绩范围内。同时提供相关合同(可隐去价格)及发票复印件,合同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名称、装置规模、设备名称、设备规格、设备材料 以及签署和盖章页,否则视为无效业绩。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无效业绩,其投标予以 拒绝。如有伪造业绩,其投标予以拒绝。

3.13、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3.14、关键性技术指标,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废标。

3.15、银行资信:提交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由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属于央企集团公司的投标人,可由其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未提交的或提交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16、权利义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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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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