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XCS-CG-GK-2025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宣城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第四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7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二)责任范围”特别约定(招标文件第23页)原为:学生校方责任保险对应的保险事故不限于发生在校园内,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校园内外组织开展运动会、夏令营、体育比赛、艺体展演、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劳动课及学校组织的彩排演练等各类学生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校园性侵害,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课后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寒暑假期校园内托管、照护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等均属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覆盖范围。
现更正为:学生校方责任保险对应的保险事故不限于发生在校园内,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在校园内外组织开展运动会、夏令营、体育比赛、艺体展演、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劳动课及学校组织的彩排演练等各类学生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课后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寒暑假期校园内托管、照护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等均属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覆盖范围。
2.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三)赔偿范围”特别约定第3条(招标文件第24页)原为:3.案件理赔中,中标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校方(被保险人)给付金额直接予以认可;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校方给付金额原则上予以认可,其中由中标人派员参与或见证调解的,其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校方给付金额全部予以认可,且中标人不要求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仍缺席调解的,视同默认调解结果。因保险事故纠纷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的,应由中标人(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校方律师代理费用(校方律师由中标人负责聘请)及事先经中标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的费用(统称法律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现更正为:因保险事故纠纷而发生诉讼或仲裁的,应由中标人(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校方律师代理费用(校方律师由中标人负责聘请)及事先经中标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的费用(统称法律费用),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3.本项目采购需求附件“宣城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中学生校方责任保险及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标准原为:
项目 |
保费 |
赔偿限额 |
金额(万元) |
免赔 |
校方责任保险 |
11元/人/年 |
每校每年校方责任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
10000 |
无 |
每人每年责任限额 |
120 |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8000 |
|||
每人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
10 |
|||
校方无过失责任 |
2元/人/年 |
每校每年无过失责任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
2000 |
|
每人每年无过失责任限额 |
20 |
|||
每校每次事故无过失责任限额 |
1000 |
现更正为:
项目 |
保费 |
赔偿限额 |
金额(万元) |
免赔 |
校方责任保险 |
11元/人/年 |
每校每年校方责任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
10000 |
无 |
每人每年责任限额 |
100 |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5000 |
|||
每人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
10 |
|||
校方无过失责任 |
2元/人/年 |
每校每年无过失责任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
2000 |
|
每人每年无过失责任限额 |
20 |
|||
每校每次事故无过失责任限额 |
1000 |
4.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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