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F2025-36-102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徽省地震局食材配送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第四章《磋商和评审办法》3、详细评审标准3.3.3(1)商务部分-体系认证“5.供应商具有具有有效的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 2 分”修改为“5.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体系证书: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5.供应商具有具有有效的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注:提供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证书复印件,证书有效性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可查,提供证书复印件及认监委官网查询截图)提问:(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具有有效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请问是否认可食品可追溯管理体系认证?经办证机构了解,两者审核标准相同。(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该证书的认证标准适用于餐饮企业和餐饮街区的经营与管理,并不适用于本项目的食材配送项目,能否进行更改?
回复:(1)食品可追溯管理体系认证予以认可。
(2)本项目面向所有餐饮服务及食材配送企业,并非针对特定企业,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合规流程申请参与。以质量为核心,确保食材的安全、环保、健康要求是本项的初衷。现将招标文件评分项:供应商具有有效的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修改为: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2、关于安徽省地震局食材配送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体系5.供应商具有具有有效的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的询问;食材配送项目为什么需要提供餐饮服务认证证书?
回复:见问题1第(2)条回复。
3、详细评审标准中体系认证:5.供应商具有具有有效的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的,得2分;事实依据:绿色餐饮服务认证证书属于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绿色管理,包括餐厅运营中的环保管理、资源效率等方面与本项目食材配送需求不相关,建议修改为“农副产品绿色供应评价认证证书、生鲜农产品配送服务认证证书等”与食材配送相关的证书。
回复:见问题1第(2)条回复。
4、评审办法中供应商荣誉仅认可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几类荣誉,如“放心消费”“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示范”“食品安全”类荣誉,而完全排除了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推动行业发展、评定行业优秀企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同样能够体现供应商在行业内的专业性、信誉度以及对行业标准的遵守和贡献,将其完全排除在外,对我司及众多重视行业协会认可的供应商而言,存在不公平性。在食材配送行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组织培训交流、开展行业评比等活动,有效提升了行业整体水平。众多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是基于严格的评审标准和广泛的行业调研,能够切实反映供应商在食材质量把控、配送服务水平、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表现。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完全排除在评审因素之外,不合理地限制了供应商的参与范围,对部分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违背了该法律条款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供应商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评审标准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水平。仅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作为评分依据,忽视行业协会荣誉,限制了供应商的竞争机会,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回复:评审办法中供应商荣誉评分标准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在评定过程中通常遵循统一、严格的标准,评选面向全体从业机构,且评定过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具备更高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能更有效、客观地反映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信誉状况,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招标案例中采用较多,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不存在不公平性和排他性。本条磋商文件不作修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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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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