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HPZ2025-112
项目名称:港珠澳大桥海关智能追踪监控装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30.1822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30.1822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标的名称:港珠澳大桥海关智能追踪监控装备采购项目
2.标的数量:一批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①采购人情况:港珠澳大桥海关智能追踪监控装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为港珠澳大桥海关,委托拱北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作为采购人进行公开招标。
②采购内容基本情况:海关智能追踪监控装备采购安装,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③合格的投标人应对所投全部采购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个自然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采购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的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预留不少于合同金额30%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形式为合同分包;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中预留不少于合同金额30%的中小企业货物(中小企业货物是指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其中预留份额中预留给小微企业货物不少于60%的(小微企业货物是指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工业)的政策划分标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时须按格式提供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注:中小企业以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型)(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提供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类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投标格式)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投标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和《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天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上述网站查询页面不能显示供应商相关查询信息的,视为供应商满足上述要求;供应商分支机构不满足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的,视为供应商不满足要求。(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投标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4)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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