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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长庆钻井甲醇代油一体化服务项目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5年长庆钻井甲醇代油一体化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5-XN305-FW1152-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5年长庆钻井甲醇代油一体化服务项目  已由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招标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2025年长庆钻井甲醇代油一体化服务项目采购。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长庆钻井总公司在陕甘宁蒙区域施工的钻机提供甲醇发电动力服务,要求服务方提供甲醇、甲醇发电机组、现场甲醇储罐及相关辅助设施,在钻井现场实现甲醇发电(600V交流电),并输送到招标人VFD房(电控房)为钻井队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提供电力。

2.3 招标范围:长庆钻井总公司在陕甘宁蒙区域施工的钻机提供甲醇发电动力服务,要求投标人在钻井施工现场使用甲醇发电(600V交流电),输送到招标人VFD房(电控房)为钻井队生产设备、生活设施提供供电服务。

预计服务70井次,发电量2100万度,预计服务费用3797万元(含13%增值税)。本次招标不承诺工作量,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4 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予以否决。

2.5 服务地点:长庆钻井总公司位于陕甘宁蒙区域的钻井现场。

2.6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

2.7 服务要求:满足招标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事业单位投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财务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资不抵债等状态。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签章。财务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报告编码。(平台网址http://acc.mof.gov.cn)

新成立不足1年的公司,提供公司财务报表。

3.3 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3.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开标当日在相应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3.3.3 承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

3.3.4开标当日未被中石油招标投标网暂停(因三年无交易暂停的情况除外)或取消投标资格。对投标人存在待认定失信行为的处理要求。若投标人在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组织实施的其他招标项目中发生失信行为且当前处于待认定处理期间,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正式认定处理的失信行为导致暂停投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3.3.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须承诺近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未被国家、招标人及其上级部门明文规定暂停、中止或取消交易资格的。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影响项目履行的行政处罚、因违法涉嫌犯罪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追查、审查起诉、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及在企业信用系统中显示有直接影响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异常、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

3.4 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分包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转包,甲醇代油主体业务不接受分包,甲醇运输配送等非主体业务可分包,但分包情况须在招标人处备案。

3.6其他要求

3.6.1钻井现场服务人员:至少8名(每个钻井服务现场至少2人),均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

上述人员均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和投标截止日起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材料。

3.6.2设备要求:可投入本项目的甲醇发电机组至少4套(自有或租赁均可),每套机组总功率不小于3000kw(单台不小于300kw)。

自有设备提供设备和铭牌的照片(含发动机主机)及产品出厂合格证、购置合同和发票;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设备和铭牌的照片(含发动机主机)、产品出厂合格证及出租方提供的购置合同和发票;设备制造厂商参与投标的需提供出厂合格证、设备和铭牌照片(含发动机主机),并提供两年内销售业绩证明(任意甲醇发电机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设备的生产时间不超过5年,以设备铭牌和合格证为准。合格证与设备铭牌需一一对应,否则不予认定,出租方为制造商的,提供制造商上述资料。

3.6.3甲醇运输配送要求:

车辆要求:甲醇运输配送业务由投标人自主实施的,投标人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至少具备4辆甲醇运输重型罐式货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3类)、第三方检验报告和车辆照片)。

甲醇运输配送业务分包的,需提供分包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危险货物运输3类)。

现场甲醇储罐要求:至少具备4具甲醇储罐,每具容量不小于30吨(或容积不小于38m³)。

自有储罐提供储罐及铭牌照片、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验报告、购置合同和发票;租赁储罐提供租赁合同、储罐及铭牌照片、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验报告、出租方提供的购置合同和发票,合格证与设备铭牌需一一对应,否则不予认定。

新制造的车辆和储罐未到检测时间的(车辆首次注册日期在投标截至时间前一年期内的、储罐出厂日期在投标截至时间前一年期内的),可不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以上条款为关键条款,不满足将被否决。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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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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