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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牙病防治所--口腔铒激光治疗仪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01000250321195485-01248558

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牙病防治所--口腔铒激光治疗仪项目

预算编号: 0125-000153316 

预算金额(元): 1100000元国库资金:1100000元;自筹资金:0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黄浦区牙病防治所--口腔铒激光治疗仪项目 

   数量:2 

   预算金额(元):11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1)主要内容:口腔铒激光治疗仪项目。
(2)数量:2套。
(3)合同履行期限(完成期):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 (安装调试合格)。
(4)质保期:验收通过后原厂质保≥3年。
(5)项目属性:货物类。
(6)最高限价(元):1,100,000.00元。
(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招标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货 (安装调试合格)。 

本项目(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整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得转包;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完整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6)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7)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8)投标供应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中的相关规定: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投标产品若为三类医疗器械,请提供经营许可证。若为需经营备案的二类医疗器械,请提供相应备案证明);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制造商则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投标产品若为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请提供生产许可证。若为一类医疗器械,请提供备案证明)。
注:资格审查办法及要求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 登录 注册 ,联系工作人员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获取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及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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