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R20250118
项目名称:农田氮磷流失与农业废弃物监测评价项目
预算金额:4380.52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省份
金额
(万元)
主要技术要求
1
北京市
84.07
北京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北京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4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3个、循环监测点30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2个监测点位及34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
天津市
37.94
天津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个、循环监测点32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340个典型地,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
河北省
204.38
河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河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9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80个、循环监测点115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76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7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4
山西省
130.36
山西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山西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1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21个、循环监测点90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5个监测点位及71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5
内蒙古自治区
162.28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5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0个、循环监测点157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7个监测点位及48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6
辽宁省
140.63
辽宁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辽宁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08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100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5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7
吉林省
129.05
吉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吉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6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66个、循环监测点103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1个监测点位及5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8
黑龙江省
186.97
黑龙江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黑龙江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36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6个、循环监测点215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5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9
上海市
34.80
上海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3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个、循环监测点25个)、农田氮磷流失3个监测点位及33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0
江苏省
144.04
江苏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2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9个、循环监测点122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75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1
浙江省
85.18
浙江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浙江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2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9个、循环监测点36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3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2
安徽省
162.80
安徽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安徽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12个、循环监测点130个)、农田地膜残留15个监测点位及1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3
福建省
118.43
福建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0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5个、循环监测点16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73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4
江西省
155.76
江西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江西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6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56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0个监测点位及75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5
山东省
211.50
山东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75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9个、循环监测点126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3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6
河南省
194.68
河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河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31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76个、循环监测点143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7
湖北省
244.82
湖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湖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2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12个、循环监测点117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7个监测点位及78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8
湖南省
217.05
湖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湖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98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60个、循环监测点138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0个监测点位及7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19
广东省
152.23
广东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96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25个、循环监测点71个)、农田地膜残留5个监测点位及5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79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4.63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8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47个、循环监测点140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1
海南省
58.57
海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海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42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1个、循环监测点21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65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2
重庆市
112.68
重庆市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重庆市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9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39个、循环监测点54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7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3
四川省
224.20
四川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86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96个、循环监测点90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9个监测点位及8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7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4
贵州省
194.63
贵州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贵州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3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0个、循环监测点141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3个监测点位及7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5
云南省
180.72
云南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云南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9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50个、循环监测点143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6个监测点位及62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6
西藏自治区
28.68
西藏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西藏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5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51个、循环监测点6个)、2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7
陕西省
120.71
陕西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陕西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07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108个、循环监测点99个)、农田地膜残留20个监测点位及2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90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8
甘肃省
181.51
甘肃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甘肃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173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84个、循环监测点89个)、农田地膜残留30个监测点位及3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14个监测点位及7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16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29
青海省
43.96
青海省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69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6个、循环监测点43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2个监测点位及3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9.74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54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23个、循环监测点31个)、农田地膜残留10个监测点位及1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8个监测点位及480个典型地块,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3.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2025年度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201个监测点位(固定监测点97个、循环监测点104个)、农田地膜残留60个监测点位及600个使用和回收调查点、农田氮磷流失4个监测点位及400个典型地块、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监测点位18个,采样、制备、流转、相应指标检测及成果集成等工作,检测结果符合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并提交监测与调查报告。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样、样品检测及数据上报工作。
本项目( 接受 )联合体投标。 每包联合体数量不得超过三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取得国家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附检测能力表,检测能力满足本项目中土壤检测内容: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pH;农产品检测内容:镉、汞、砷、铅、铬、六六六、滴滴涕、氯氟氰菊酯、氯虫苯甲酰胺、吡虫啉、多菌灵。4.投标人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供应商应符合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6、尚未完成改革分类的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其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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