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RCC-XAJC-2025-71
1.1本次招标项目中国铁建12局神瓦铁路土建二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神瓦铁路神木北(张家峁)至冯家川段核准的批复》(发改基础〔2016〕2085号)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为陕西冯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神瓦铁路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本项目自购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土工格栅、复合土工膜、凸壳排水板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 新建神木至瓦塘铁路红柳林至冯家川段土建工程施工FHTJ-02标正线长10.87公里,起讫里程DK11+568--DK22+439,主要包括区间和站场路基土方486.15万m³,石方359.4万m³,A、B组填料11.09万m³,改良土15.72万m³;双线特大桥965.13延长米/1座、单线大桥174.65延长米/1座、单线中桥62.2延长米/1座,涵洞511.23横延米;隧道2座6.18公里;无砟道床5887m,站场1处,大型临时设施等。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满足招标物资需求的生产供应,具备投标物资所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正在执行合同及若中标后能充足供应。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生产能力其中土工格栅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万m²;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应附2024年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3-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每类物资至少2份(单向土工格栅、双向土工格栅各至少一份,不限规格型号);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3-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可提供多份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须包含单向土工格栅、双向土工格栅,不要求一份业绩包含全部物资品类)(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份业绩须提供对应结算发票至少一张);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采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不良信用暂停合作关系且处于处罚期的供应商;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②所供应物资应满足最新国标、业主及项目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4.2.2复合土工膜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满足招标物资需求的生产供应,具备投标物资所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正在执行合同及若中标后能充足供应。生产厂须具备投标物资年生产能力其中土工膜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万m²;
(4)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应附2024年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3-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每类物资至少1份(须提供复合土工膜重量不小于600g/㎡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3-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证明材料中须包含复合土工膜重量不小于600g/㎡的)(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份业绩须提供对应结算发票至少一张);
(7)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采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不良信用暂停合作关系且处于处罚期的供应商;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②所供应物资应满足最新国标、业主及项目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投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剩余生产能力满足招标物资需求的生产供应,具备投标物资所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人近两年(2023、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如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应附2024年财务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3-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合格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3-06-01至投标截止日期招标物资在工程施工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6)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限制采购交易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不良信用暂停合作关系且处于处罚期的供应商;
(7)其他要求:所供应物资应满足最新国标及项目部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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