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OWERCHINA-0115-250146
一、采购条件
受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设备物资管理部(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部使用的预埋管材,采购材料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合同金额14.57亿元,签约合同工期为20个月,项目占地约564亩,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包括总装车间、调试车间、路试跑道、发车房、研发办公楼、食堂、宿舍、展厅及综合站房等相关附属配套。同步建设停车场,给水管网8625米,污水管网8438米等基础设施。其中,由我单位承建的有研发办公楼、食堂、宿舍、展厅及相关室外配套等施工内容。与路桥临时协议暂定合同价为2.63亿。
2、采购范围: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所需预埋管材。
3、采购数量:本次询价采购的预埋管材,具体物资及数量等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需求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状况及条件 |
交货期 |
1 |
预埋管材 |
详见第六章需求一览表 |
米 |
26897 |
工地施工现场 |
符合质量、技术要求 |
合同签订日-项目竣工结束 |
注:以上采购数量仅为参考数量,实际需求量与采购数量存在偏差,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整个施工期。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依据工地需求分批组织供应。
5、交货地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宁新能源产业园项目施工现场指定位置。
6、质量要求:
6.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生产企业标准:PPR复合管应当满足CJ/T 210-2005《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热镀锌钢管应当满足GB/T 3091-2015《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无缝钢管应当满足GB/T 17395-2024《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JDG线管应满足GB/T 20041.1-2015《电缆导管用管理系统》、HDPE管及管件应当满足CJ/T 250-2018《建筑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及管件》、PVC管材及管件应当满足GB/T 18993.2-2020《冷热水用聚氯乙烯管道系统》以上所提验收标准不一致时,按更严格的验收标准执行。
6.2乙方供应甲方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相符,若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相应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3供应商所供的管材应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工程师、采购人的抽检,若抽检不合格,该批次检测费用及所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返工、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均由供应商负责。
6.4供应商应随同每批货物附一份检测报告、合格证等必要文件。
6.5质量保证期:全部货物供完之日起2年。
6.6品牌要求:优先选用友发、利达、华岐、中财等同等档次市场认可度较高的一流品牌。
7、计量方式:所有货物均由甲方指定人员现场实收,具体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收货单为准。
8.1结算方式: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验货标准交货后,凭以下凭据在每月的20-25日向甲方办理结算挂账。
8.1.1过程中结算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的随车票据作为依据,每月25日前进行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出具一份对账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办理每月结算。
8.1.2乙方应在办理结算当月25日前开具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3%)交甲方办理挂账。
8.2付款及利息:
8.2.1预付款:无
8.2.2乙方应接受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2)金融产品(承兑汇票、电建融信、供应链金融),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8.2.3甲方收到业主足额付款后按该方式同期向乙方付款。甲方在结算挂账后季度末向乙方支付累计已结算货款的70%,全部供货完成支付至结算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待办理完清算且质保期过后无息支付。
8.2.4卖方应当理解甲方可能出现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若因业主付款滞后或付款不足额导致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若甲方收到业主足额付款后仍不能向乙方付款,乙方充分理解并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作为拒绝供货或延迟供货的理由,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不得因资金因素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单位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应包含所采购材料的生产或销售,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低于采购规格的产品,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生产厂家授权资料的证明文件,授权书中需明确材料使用项目名称。
3、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的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应具有供应的专业人员及组织货源的能力、经验和运输保障能力。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供应商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3%)。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7、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的情形。
8、供应商如有不良行为记录,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响应。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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