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天津市公安局信息中心) 警用通信装备采购及基站补点扩容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YTKX2025-N-040)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天津市公安局信息中心) 警用通信装备采购及基站补点扩容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YTKX2025-N-040)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天津市公安局信息中心)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TKX2025-N-040
项目名称:警用通信装备采购及基站补点扩容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075.77万元
最高限价:1075.77万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日内全部货物交至交货地点(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建设周期:货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服务周期:自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的服务期(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 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2. 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20%的扣除。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3.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4.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本项目组织签订《天津市公安局重要项目安排廉政告知书》《天津市公安局重要项目安排廉政承诺书》和《天津市公安局重要项目安排禁止利益输送告知书》(简称“三书”)。组织签订的“三书”要保证真实有效,不得代签、漏签。在项目开标前,天津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纪委向报名参加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完成开标前告知工作。投标文件中提供《天津市公安局重要项目安排禁止利益输送告知书》原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2.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3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4.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至今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由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5.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至今至少一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投标文件开启后于资格审查阶段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提供非联合体承诺函且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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