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89202500018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度司法审计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采购文件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中序号1“★付款进度安排(以此为准)”要求更正为:
(因系统固化原因,3.3.2.商务要求中的付款进度安排不适用本项目,3.3.2.商务要求中的付款进度安排不纳入评审,具体付款进度安排以此为准;供应商应答“付款进度安排”时,可仅应答本条要求即可,对于3.3.2商务要求中“付款进度安排”要求的应答不作强制要求)
1.合同签订后,每个案件按照一案一签,一案一结,每一项审计单项审计委托单签订之日起10日内,预付该案单项合同总金额的50.00%。递交审计结论后,经采购人确认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在10日内,支付该案单项合同总金额的50.00%。
2.项目在预算内执行,在服务期内,当实际结算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时,供应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以书面文件(加盖供应商鲜章)通知采购人;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单项审计合同前,核实当前合同总金额的已执行金额,如果加上当前拟签订的单项审计合同金额后,总执行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供应商需告知采购人,并停止当前的单项审计合同签订;如供应商未发现或未告知采购人上述情况的,使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采购人对超过合同总金额部分不予支付,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3.合同期内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总金额。
二、采购文件第三章“3.3.2.商务要求”中序号5“付款进度安排”要求更正为:
1、审计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每个案件按照一案一签,一案一结,每一项审计单项审计委托单签订之日,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预付该案单项合同总金额的50.00%。递交审计结论后,经采购人确认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在10日内,支付该案单项合同总金额的50.00%。
三、其余内容不变
变更后的采购文件以一体化平台中推送的采购文件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计划编号:51018925210200009482;
二、本项目预算金额(元): 1,800,000.00;最高限价(元): 1,800,000.00;
三、采购品目:C23030000 审计服务;
四、监督部门:成都高新区财政国资局;联系电话:028-82829642;联系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
五、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六、1、因系统固化原因,本项目最高限价为1800000.00元。 2、本项目采用百分比形式报价,因系统报价限制,供应商的报价填写应为:1-下浮比例(如供应商下浮比例为65%,《报价表》的响应报价应填写35%),供应商报价需满足:100%>供应商下浮比例≥60%(如:下浮比例61%、62%、63%)且不能为负数,本次供应商报价只能报一个下浮比例,不能有多个下浮比例,如有多个下浮比例按无效响应处理。
七、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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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