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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南京市消费品、工业品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00-JSQC-G2025-0025

项目名称:2025年南京市消费品、工业品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81.255000万元(采购包1:6.200000万元;采购包2:8.800000万元;采购包3:19.000000万元;采购包4:7.900000万元;采购包5:4.930000万元;采购包6:27.625000万元;采购包7:2.750000万元;采购包8:4.05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81.255000万元(采购包1:6.200000万元;采购包2:8.800000万元;采购包3:19.000000万元;采购包4:7.900000万元;采购包5:4.930000万元;采购包6:27.625000万元;采购包7:2.750000万元;采购包8:4.050000万元)

采购需求:

分包一名称:电线电缆、电力电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二名称:电动汽车便携式充电枪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三名称: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四名称: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五名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六名称:消防类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七名称:钢丝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分包八名称: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为了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消费品、工业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证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拟每个分包委托1家专业机构提供2025年南京市消费品、工业品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具体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本项目最小招标单位为分包,按每个分包进行投标、评标,供应商每个分包可兼投兼中。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未做特别标注或说明即适用所有分包,有特别标注或说明的请按相应分包要求执行。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具体时间双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协商调整,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及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完成检验检测任务并上报最终结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内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会计报表等,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采购包6、采购包7、采购包8:

1.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采购包4、采购包5、采购包6、采购包7、采购包8:

1.供应商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有效期能覆盖相关产品抽检任务的完成,具体抽检产品和抽检时间详情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2.供应商应具备能全部覆盖所投分包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各分包产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检测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能全部覆盖所投分包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证明文件。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证书附表相关页复印件,对相应项目、依据标准及检测方法做好明显标记;其中:参与分包五投标的机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CMA资质覆盖率应不低于60%。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五)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六)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拒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5)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信用承诺制的应用

1.根据南京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四、信用承诺应用(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在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3.其中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被相关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处在处罚有效期内: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八)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9〕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信用南京”(http://njcredit.nanjing.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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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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