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00-GZPM-G2025-0030 项目名称:南京市水上运动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50.000000万元(采购包1:75.000000万元;采购包2:7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50万元(其中分包1:75万元;分包2:75万元) 采购需求: 包含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详见采购文件
注: (1) 各分包预算金额为年度预估采购额度,具体以实际采购量为准。 (2) 报价说明:统一按照食材基准单价的优惠率进行报价,各分包优惠率的报价<0%或≥100%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基准单价计算方式为依照最近一期的南京市商务局(网址:https://swj.nanjing.gov.cn/njsswj/?id=386)发布的菜场同类同质食材的指导价格为基础,如南京市商务局网站内的食材种类不全,则按送货当天苏果超市同类同质食材的零售价格,作为基准单价。如部分类别食材确实均不在以上两个价格查询平台中(须由甲乙双方事先确认),则其结算单价由采购人综合市场价格并根据供应商报价优惠率计算后确定。最终结算单价=基准单价×(1-优惠率) (3) 供应商可对以上两个分包中的其中一个分包或全部分包进行投标,但只允许中其中一个分包,不允许同时中两个分包。如果同一供应商在两个分包中综合得分排名均为第一名,则确定该供应商为包一的成交供应商,包二由该包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成交。投标文件中须注明所投分包的分包号。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个月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 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 (4)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