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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采购广告制作公司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24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广告制作公司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变更采购文件第五章一般资格审查部分内容

更正内容:

采购文件第五章

5.3.3.1.一般资格审查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投标(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一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经审计的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前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供应商需在使用投标(响应)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时,按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电子签章。

变更为: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供应商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供应商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供应商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扫描件。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可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经审计的完整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②也可提供近三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⑤非营利性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符合财务会计制度为准或者提供承诺函;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承诺函。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11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本项目监督部门:宜宾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31-8228012,地址:宜宾市南岸西区瑶湾路300号。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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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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