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勘察设计、设备供货及系统调试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5-07-3-101)
1. 招标条件
本华能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勘察设计、设备供货及系统调试标段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勘察设计、设备供货及系统调试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交货地点: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南路15-2号东方电厂
2.2 规模:华能东方电厂总装机容量1400MW,分二期建设完成,为国产4×350MW机组。
2.3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地质勘测及初步设计工作,6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90日内所有主体设备到货。
2.4 标段划分:华能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勘察设计、设备供货及系统调试标段项目
2.5 项目概述:华能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勘察设计、设备供货及系统调试标段。
(1)勘察设计: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系统范围内的地质勘测及其辅助设备、钢结构、土建、电气、热控、消防、暖通等全部系统与功能的现场勘查、设计。
(2)设备供货:生物质燃料储存系统、输送系统、燃烧系统、热控系统、电气系统(含照明及监控)、消防系统等全部主体设备,及其连接管道、阀门、执行器等附属设备。
(3)系统调试:项目范围内所有设备、系统的调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单体、单机、分系统调试及其整套系统调试(含逻辑组态、机组协调控制和相关控制系统优化);电气、热工、控制系统分系统调试及其整套系统调试;投产达标及试验期间的针对性调整;进行高中低负荷三个工况的锅炉燃烧调整,降低掺烧生物质对锅炉热效率、蒸汽参数、以及烟气污染物排放等影响,形成生物质直燃耦合的最优掺烧方案。
2.6 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
序号 |
物料描述 |
采购数量 |
单位 |
1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DCS系统设备 |
1 |
件 |
2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卸料仓除尘器设备 |
1 |
件 |
3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带式输送机设备 |
3 |
件 |
4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卸料仓给料螺旋设备 |
3 |
件 |
5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储料仓给料螺旋设备 |
3 |
件 |
6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星型给料机设备 |
3 |
件 |
7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称重给料机设备 |
3 |
件 |
8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生物质燃烧器设备 |
4 |
件 |
9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炉烟旋风除尘器设备 |
1 |
件 |
10 |
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炉烟风机设备 |
2 |
件 |
以上设备为主要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1)投标人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投标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附表须同时含有电站锅炉热效率测试,以及烟气脱硝装置或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类别内容)。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2015年1月1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燃煤耦合生物质掺烧(生活垃圾或生物质粉末或生物颗粒或秸秆掺烧或垃圾、污泥、固废等耦合发电)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科技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或技术开发或设计或火力发电300MW及以上机组改造工程之一),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等关键页),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人)投标。
3.5本项目不接受分包转包。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7月08日9:00起至2025年7月15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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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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