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WZ)001053
项目编号: NXZRY-2025-018
项目名称: 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乡卫生院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预算金额(元): 1000000.00
最高限价(如有): 10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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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郭家桥乡卫生院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 利通区郭家桥乡卫生院实施医养结合能力提升项目设备设施采购 |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 1 | 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 1000000.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1000000.00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4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 1.3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1.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1.5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7投标人须具备以下任一资质:A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生产备案凭证》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生产许可证》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B.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加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1.8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则必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注1:1.3、1.4、1.5、1.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书,若不提供本承诺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注2:将上述资料扫描件放入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作为资格评审证明材料。需保证上述资料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1.9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1.10不接受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