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05212025000118
项目名称:泸县经开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887,0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95日,服务内容中服务期限除有特殊要求外的其他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其中设备安装正常运行后中标人负责设备维保至服务期限结束。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采购包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如投标人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投标人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并进行电子签章;(2)(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至少其中一方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3)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采购包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如供应商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