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01012025000792
项目名称:器械内窥镜检测系统、康复电动站立病床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42,9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采购包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采购包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采购包3: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 根据最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2. 根据最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适用)。
5. 提供制造商针对该产品的销售授权书,或具有授权权限的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且需提供该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权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能显示产品制造商对投标产品授权链条的完整性)(投标人非制造商适用,进口产品适用)。
6. 产品生产厂家、产品经销商(非产品生产厂家投标时提供),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产品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适用)。
7. 若投标产品若涉及消毒产品的,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内容若涉及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采购包2:
(1)1. 根据最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2. 根据最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适用)。
5. 产品生产厂家、产品经销商(非产品生产厂家投标时提供),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产品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适用)。
6. 若投标产品若涉及消毒产品的,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内容若涉及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采购包3:
(1)1. 根据最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2. 根据最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若投标产品及其配置产品为医疗器械的,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投标人若为投标产品非生产厂家,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已提供包含二类备案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供应商除外)。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适用)。
5.产品生产厂家、产品经销商(非产品生产厂家投标时提供),需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产品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适用)。
6. 若投标产品若涉及消毒产品的,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以上内容若涉及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