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0101]HC[GK]20260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具身智能数据采集中心设备购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2-28 08:30:00,更正为:2026-03-17 08: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6-02-28 08:30:00,更正为:2026-03-17 08:30:00。
(⼀)招标⽂件中第⼆章投标⼈须知41.4更正为:提供本国⽣产的货物的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第七章标准格式《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规定的有关证明⽂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持政策。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件谋取中标的,依照《中华⼈⺠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招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1.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 65 %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 65 %;
2.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投标报价 65 %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投标报价× 65 %;
3.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最⾼限价 65 %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最⾼限价× 65 %;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成本、制造费⽤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件⼀并提交相关书⾯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投标⼈不能提供书⾯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效投标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2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更正公告为招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更正内容与招标⽂件不⼀致,以更正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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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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