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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城市管理局2025年淮滨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文档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淮财公开招标-2026-2
2、项目名称:淮滨县城市管理局2025年淮滨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38,479,950.25元
最高限价:38479950.25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淮财公开招标-2026-2-1 淮滨县城市管理局2025年淮滨县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 38479950.25 38479950.25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 采购内容:(1)县城区建成区主次干道路面清扫保洁,主要是车辆机扫、冲洗、洒水,人工清扫、保洁(含人行道、辅道),清扫保洁面积约416.7万平方米(含绿化带边沿保洁);蒋国路、朝阳街西延伸线、延昌街、白露河路北延伸段等新修建道路建成移交后路面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面积约53.6万平方米;(2)负责县城区内主次干道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后使用对接车转运至垃圾处理场;(3)负责县城区内41座公厕、11座垃圾中转站的管理维护和10座小游园的卫生保洁。(4)负责顺河街道、滨湖街道、栏杆街道辖区内背街小巷、无物业小区、居民区的垃圾清运、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总清扫、保洁面积约58.2万平方米(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5.2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方对投标方上一年度服务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订下一年的合同,否则,采购方有解除续签合同的权利;
5.3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5.4服务地点:淮滨县境内;
注:38479950.25元为本项目一年的预算金额。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适用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投标文件“六、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默认2024年度或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3个月纳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默认开标前12个月内任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默认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证明文件及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默认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默认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包含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查询时间在公告发布之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和豫财购【2016】15号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查询截止时点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4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该项目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5)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外,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等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办理。
(6)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含2家)。
3.5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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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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