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二期及医疗综合体项目设计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二期及医疗综合体项目已由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局以盐南经科审〔2020〕3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江苏省盐南高新区境内,东至戴庄路、南至阅海路、西至人民路、北至海洋路。
2.2项目规模: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二期及医疗综合体(主要包括医疗综合楼、核医学楼、研学综合楼、特需住院楼、高压氧舱、液氧站、医疗综合体、健康产业综合体、地下室、地下通道、连廊等)用地面积约10.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10000㎡,本项目设计服务费约329万元。
2.3设计范围:本次招标项目为一个标段,主要招标范围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二期及医疗综合体(主要包括医疗综合楼、核医学楼、研学综合楼、特需住院楼、高压氧舱、液氧站、医疗综合体、健康产业综合体、地下室、地下通道、连廊等),配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设计咨询、变更、驻场服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从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到项目投入使用的全过程涉及的所有设计、设计咨询等全部服务内容,发包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内的设计、设计咨询服务内容适当调整的权利。
其中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招标人提供的原设计文件存在的遗漏、错误、缺陷或不足进行修改、调整、完善,符合施工的要求,直至通过招标人或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及消防审查。2.按照招标人装修要求,土建及安装专业进行变更设计,报规划变更审查、图审、消防审查。3.本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含配合施工许可证办理,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过程中的咨询、驻场服务等)。4.按照外立面幕墙、楼栋连廊、屋顶造型等进行修改设计,报规划变更审查、图审、消防审查。5.本项目室外总平面图调整,按照现状图纸进行修改报规划变更审查、图审、消防审查。6.本项目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特需楼约13000㎡)标识咨询、设计、申报及伴随服务等。需设计单位完成的所有工作。具体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保留对设计范围内服务内容适当调整的权利。
2.4服务周期:自中标之日起至所设计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完成审计,完成所设计工程所有资料整理归档、报送、备案之日止。服从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完成合同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投标函中填写:180日历天)
2.5质量标准及目标:
质量标准:合格。(投标函中填写:合格)
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并确保设计成果通过施工图审查(中标人负责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叠好图纸送审、对接和修改)。
质量目标:施工图设计达到相关设计标准的同时,其工程造价指标合理、科学,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6最高投标限价: 328.5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2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 盐南高新区 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2)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3.3投标申请人代理人及投标承诺的项目部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2025年 11 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3.4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盐城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组建联合体投标。
3.6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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