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GY)000057
项目编号: NXCDH-2026(采)-001号
项目名称: 彭阳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彭阳县2026年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 3452500.00
最高限价(如有): 3452500.00元
采购需求:
|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
| 一标段 | 一标段 |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583300.00 | |
| 二标段 | 二标段 |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153000.00 | |
| 三标段 | 三标段 |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933900.00 | |
| 四标段 | 四标段 | 兽医和动物病防治服务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782300.00 | |
| 数量合计: | 4 | 预算合计: | 3452500.00 | |||
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为延续性服务,服务期共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后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②、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③、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本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④、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34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 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 号)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 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予 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参加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采购代理在开标后一小时内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宁夏”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且无不良信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 (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7)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8)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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