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二期)(EPC)工程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二期)已由 淮安清江浦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以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二期) 清政务办备〔2025〕794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二期)(EPC)工程 (标段)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康庄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约59.5亩,总用地面积约39646.16m2,拟建设4栋标准化厂房,并同步配套建设配电房、门卫、消防用房、消防水池、围墙及大门、道路、室外综合管网、照明、监控、弱电、供配电等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约82054.49m2,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21058.17万元,其中施工费:20976.12万元,设计费82.05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36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360日历天)。其中,设计开工日期: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施工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1.5 其他:质量要求:
1.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江苏省、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施工质量标准:(1)施工质量标准:合格。其中,绿化包成活养护;(2)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设备、构配件含装配式部件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2招标范围:
2.2.1设计范围
(1)根据本项目核准备案、方案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等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运行等要求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计工作(含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测绘控制点交接),包括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①厂房以及配套用房各建筑单体的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等专业;②园区室外附属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不限于红线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围墙及大门、景观绿化、综合管网、供配电、照明、智能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棚(含充电桩)等项目设计;③专项设计包含绿建、防水、装配式、保温、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消防等。
(2)中标单位应在功能、细节、深度以及符合规范等环节满足要求,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配合前期报建,方案通过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办理,报批报建报审的图纸审查(施工图审查费由发包人承担),需配合加盖相关出图章;
(4)在施工过程中,配合甲方进行技术交底及相关施工配合等工作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变更均属本设计范围;
(5)配合甲方进行各项验收工作;
(6)完成项目规划红线点放线以及外围控制点放线钉桩(含施工前现场交点工作),并出具试放线定位报告;
2.2.2施工范围:
1)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二期)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绿化养护(包成活养护),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体建筑的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等)、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安装工程(电气及设备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梯、风机、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室外附属配套(开闭所及配电室、景观铺装、小品构造、绿化种植、绿化浇灌、围墙、道路、综合管网、亮化照明、标识标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棚(含充电桩)、门禁停车系统以及供配电等)和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
(2)包含货物与材料采购及管理,根据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货物、材料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材料的采购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保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3)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及实现工程的预期目的,所应完成的相关工作(如因施工需要,可能占用、损坏的农业用地、城市道路、绿化等相关发生的费用),包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经合理推断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包范围的权利,若出现内容调整减少,施工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不因取消部分对保留下来的内容进行价格补偿,其中设计费按减少内容对应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进行调整。
(4)本项目红线内正式用水、电、气、通讯、道路等与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应当接驳至现有市政配套水、电、气、通讯等接驳点,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的手续;
(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含质量保修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6)其他:现场产生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符合垃圾清运及处置应符合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的《淮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并承担全部费用。
2.2.3物资采购范围
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采购。招标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范围为准,招标人可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应具备(1)+(2)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且在有效期内。
(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一级注册建筑师;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相关要求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同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④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此段内容针对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的情形,如果“在建工程 ”情况属于后两种情形,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3年1月25日(含)以来,承建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4.9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合同额9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业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②施工业绩:自2023年1月25日(含)以来,承建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4.9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合同额9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业建筑施工业绩。
③设计业绩:自2023年1月25日(含)以来,承建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在4.9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单项工程总投资(或建安费)金额9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业建筑设计业绩。
3.3.1.2申请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业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3.2自2024年1月30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2025年1月30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 自2025年10月30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本工程只接受最多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中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由牵头单位出任)。
3.6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7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签订及保险缴纳情况: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5年10月1日(含)以来任意1个月及以上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3.8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当日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9 根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动态监管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10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资格审查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淮安”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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