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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2026-DLGK-C0006-B00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预算金额:1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3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为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人民路和髯翁路办公区两个食堂提供工作日的自助早中晚餐、加班餐、公务接待用餐以及其他用餐所需的食材配送服务,配送种类包含但不限于肉食类、蔬菜类、水产类、食用干货类、禽蛋类、米、植物油、面粉类、豆腐及豆制品、调味品、乳品类、水果及加工品食材、其他副食类食材等。具体配送数量以实际需求量为准,服务期限12个月。采购预算为130万元/年,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项目实施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双方商定一致可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最多续签2次。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如符合“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予以声明,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者不予认定。

2.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规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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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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