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油田2026-2027年度高尚堡区块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脱水增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冀东油田2026-2027年度高尚堡区块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脱水增压服务项目已由招标人批准,资金来自 项目单位成本,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对高17集注站产出的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进行脱水增压技术服务,实现此区块二氧化碳循环利用,降低作业区购气费用。投标人提供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处理设备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对招标人提供的油井产出气进行过滤、干燥预处理、增压输送到高压输气管网。
服务地点:唐山市曹妃甸区。
2.2 招标范围:根据招标人的要求负责高尚堡区块高含二氧化碳天然气脱水增压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1)投标人提供撬装电驱脱水增压处理气装置(超临界增压撬)2套,每套设备满足处理气能力6万方/天,符合“稳压缓冲-预增压-深度干燥-增压注入”工艺流程,装置材质需耐二氧化碳、硫化氢腐蚀。满足气处理最大能力12万方/天的标准,保障设备正常运转。(处理气量随招标人生产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2)投标人负责其提供的撬装电驱脱水增压处理气装置(含配套电控和电缆)的运输、就位、安装、合同到期后拆除、合同期内的日常运行和保养维修等工作(招标人只提供气的进出口阀门及法兰),并按照公司标准化场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工具、监控设施及应急物资。确保按照生产需求完成处理气任务。
(3)提供专业的现场服务人员队伍,做好运行维护,保证连续生产。
2.3 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总计为两年,采用逐年签订合同的方式执行;
(2)每年合同的服务履约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
(3)若承包商未通过当年度考核、相关资质审核未达标,或双方就合同条款变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后续年度合同不再续签。
2.4 本项目估算金额为750万元/年,不含增值税。
2.5 标段划分:否
3.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格有效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3.2 资质要求:具备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井下作业)。
3.3 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提供 自2023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止已完成结算的类似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运行情况等内容(提供相应合同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进行现场核实,投标人须配合,否则视为虚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
类似项目:二氧化碳增压或注入服务项目
3.4 财务要求: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无资不抵债情形、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且不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财务状况须满足履行本项目的需要。投标人应提供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内容须包括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净资产不得为负值。报告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单位公章,并由两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投标人的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的,应提交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最新财务报表。
3.5 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承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为准;
④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未被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或冀东油田公司列入“三商”黑名单,未处于年度考评不合格禁入处罚期限之内。
3.6 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安全负责人1名:均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认证范围: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2)操作人员至少6人:具有或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时具有硫化氢培训合格证和HSE培训证(提供证件扫描件或承诺书)。
(3)以上人员至少1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也适用)。
(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为本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操作人员提供劳动/劳务合同。
3.7 设备要求:
提供撬装电驱脱水增压处理气装置(超临界增压撬)至少2套。
3.7.1 均满足不小于6万方/天的处理能力,最高出口压力不小于额定压力25MPa,耐二氧化碳、硫化氢腐蚀,满足介质超临界增压的循环处理,提供设备及配套工艺管道材质或防腐蚀说明等作为相关证明材料。
3.7.2 提供设备照片,自有设备提供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国有企业资产证明;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日期须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如设备名称不一致,但提供的证明材料,能证明其功能满足本项目所指的设备要求的,则认可该设备。
3.8 其他要求:
3.8.1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应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3.8.2 投标人最晚应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设备到达现场安装就位。
3.9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 关联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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