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1322-JSHY-G2026-001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沭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康复设备采购项目(二)
首次公告日期:2026-01-21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新增:
六、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1.本项目对采购本国产品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2.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新增:采购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7.采购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7.1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供应商需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比例数值),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未填写比例数值,或比例数值未达到80%的,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7.3供应商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如不提供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7.4供应商需在《声明函》中逐一、准确填写产品名称、厂名、生产厂址三项信息(《声明函》中标黄部分及用删除线(A)划除的地方无需填写),三项信息中任意一项未填写的视为该项产品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7.5评标过程中,如发现供应商在《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新增附件(投标文件格式):《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以最新的招标文件为准。
更正日期:2026-01-26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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