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副产品销售类班车)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销售项目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新疆华电哈密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新疆哈密市。
2.2 项目规模:2*135MW+1*350MW。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1年。
2.4 招标范围:粉煤灰销售及处置。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专用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备固废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或处置或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符合要求的技术能力证明或者说明资料、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应办理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许可)。
(2)投标人需提供与具备消纳(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能力的单位签订的合法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仓库签订的贮存场所租赁合同,以及下游单位满足固废消纳或处置或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技术能力证明或者说明资料、综合利用或处置或贮存场所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手续及按要求应办理的排污许可证);
9.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有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具有至少 1 项合同业绩,每项合同业绩至少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1)粉煤灰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2)炉渣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3)石子煤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4)石膏销售或拉运处置合同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并能反映出招标人业绩要求: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1-23 10:00到2026-01-3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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