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项目名称)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川发改农经〔2020〕56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省亭子口灌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资金和申请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省亭子口灌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圣弘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规模及内容
(2)建设地点:四川省广元、南充、广安、达州4市11个县(市、区)。
(3)资金来源: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市县资金和申请银行贷款。
(4)工程规模:本工程为I等大(1)型,一期工程设计灌溉面积135.94万亩,主要由总干渠、东干渠、西干渠、营山分干渠、文昌寨分干渠、观音支渠、新市支渠等7条干支渠,向灌区内已成水库补水的10条充水渠以及2座提水泵站组成,一期渠系工程合计总长375.59km,其中明(暗)渠长51.77km,隧洞157座,长286.33km,渡槽71座,长21.927km,倒虹吸23座,长15.095km。工程概算总投资:154.78亿元。
(5)工期:本工程设计总工期为59个月,工程于2022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
2.2主要工作内容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规定,为本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提供全过程技术与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开展环境保护现状调查并协助确定设施整改方案;检查项目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条件,协助招标人落实自主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制竣工环境保护调查实施方案,开展验收公众参与、现场调查、验收监测等工作并完成验收调查报告;协助招标人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按需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各阶段验收工作;协助招标人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示公开及报备工作。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含渣场稳定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规定,为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提供全过程技术及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协助确定问题整改方案;检查水保设施自主验收条件,协助招标人落实水保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协助招标人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各阶段验收工作;协助招标人完成水保自主验收的公示公开、报备及核查工作。同时,针对弃渣场稳定性评估,需为各需评估弃渣场收集基础资料,开展现场调查、地形测绘、地质钻探及稳定性分析(含正常运用工况、非常运用工况),编写弃渣场稳定性评估评估报告,其中需完成本工程4级及以上弃渣场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则根据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及周边重要防护情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3)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协助招标人进行国家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创建策划,编写《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包括申请报告、创建成效总结等),制作《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宣传视频》和《国家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宣传图册》等,协助完成示范工程的申报,完成国家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创建技术服务工作。
(4)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对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进行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技术指导。
(5)招标人需投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2.3质量要求
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应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并通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核查。
2.4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约结束。
2.5标段划分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财务要求:
提供2023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2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或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3.3业绩要求:
近10年(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至少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国内新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业绩,可由不同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业绩组合成一个业绩。
3.4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或环境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成员投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联合体投标的成员(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的单位,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5)承担渣场稳定性评估的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勘察资质;(6)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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