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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盱眙县绿色食品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EPC总承包

盱眙县绿色食品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EPC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盱眙县绿色食品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由盱眙县行政审批局以盱审批(建)〔202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盱眙县绿色食品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市盱眙县城区内。

2.1.2建设规模:拟新建江苏省盱眙县绿色食品科技产业园配套市政道路3条,分别为:规划一路(红线宽18m,长386m)、鲜味路(红线宽24m,长610m)、黄山路(红线宽24m,长649m),通过完善给排水管网建设等,提升周边居民与企业出行条件。

2.1.3合同估算价:最高投标限价:4146.3万元(勘察设计费166.3万元,建安工程费3747.31万元,暂列金额232.69万元。承包人严格按限额进行设计,确保建安工程费在限额之内,超出限额设计的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详见招标文件。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330日历天(设计工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300日历天)。

2.1.5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及行业标准、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通过图纸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初步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招标人要求等。

2.3本项目投标工具费、CA数字证书费、评标(评审)费、投标保函费、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工程项目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收退等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和《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使用数字人民币结算。

  1.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①、②资质要求: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单位;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注:(1)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单位不超过2家。

(2)企业近两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两年为准),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一年为准),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企业近三个月(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三个月为准),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资格证书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取得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项目管理机构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同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在建工程认定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执行。

3.4.2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或者高级及以上职称。

3.5委托代理人(如有)(若为联合体的,委托人必须是牵头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须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自2025年6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由人社部门出具盖章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和链接诚信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6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满足(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件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要求,同时需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归集。

3.7根据《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等文件要求,在评标时,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平台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单位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3.8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3.9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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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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